校園性別防治準則修正 師長不能與未成年學生有性行爲或情感關係

教育部修正「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提供被害人協助及保護措施。(林志成攝)

《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3月8日起實施,教育部據此修正發佈「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規範實習生學校對實習場域的性騷擾防治責任、增訂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項及提供被害人協助及保護措施。

《性別平等教育法》去年8月16日修正公佈,其中部分條文今年3月8日施行,包括:適用範圍納入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將「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列入教師之定義、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精進學校與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機制,避免權勢不對等關係影響等重大新制,以營造友善性別平等教育環境

教育部依據《性平法》授權規定,修正發佈「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訂定更加明確的規範,並自3月8日施行。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修正後,進一步規範實習生學校對實習場域的性騷擾防治責任,當實習生遭受性騷擾,行爲人爲實習指導人員時,適用性平法規定,經向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請調查並依性平法處理;行爲人爲其他人士,應由僱主落實調查及防治責任。

這次修正也增訂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項。教育部表示,因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未臻成熟,教長或教職員工與學生不論雙方有無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權勢不對等關係,都不能發展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性行爲或情感關係。

成年學生方面,校長及教職員工與學生雙方存在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權勢不對等關係時,若有性或性別有關之性行爲或發展情感關係,即有不能公正客觀執行教育工作、影響學生平等受教權利之問題,應受專業倫理之規範。

準則修正後也提供被害人協助及保護措施。教育部說,爲保障被害人之權益,學校調查校園性別事件時,得依被害人申請或性平會評估,予以中止或迴避當事人雙方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工作機會之關係,包括論文指導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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