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校長買夾娃娃機當獎勵 「舊機代新品」涉圖利判囚

前屏東縣瑞光國小校長王英明採購2部夾娃娃機,用於鼓勵學生爭取榮譽,卻被控違反採購程序,一審判4年,二審推翻屏東地院見解,僅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從輕改判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逆轉,認定王觸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3年2月,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王英明2016年8月到任瑞光國小,2017年該校獲得9萬5000元的縣議員建議款,讓學校可以採購體育探索教育器材。

王英明指示學校體衛組長向洪姓運動器材業者採購夾娃娃機、紅白對抗足球檯、聖火臺及棒球九宮格等商品,因夾娃娃機熱門,王到夜市向饒姓男子購買2部中古機,再請洪姓業者以3萬7000元單據覈銷。

夾娃娃機運抵學校後,洪姓業者將1萬2000元的費用交給王英明,因中古機太舊,王又請曾姓業者貼上新皮,再拿1萬3000元收費單據向家長會請款, 並自費3945元購入扭蛋,由於娃娃機需要維修,洪再拿出5000元給王維修機臺。

劉姓總務主任曾質疑貼皮費怎會用家長會經費支出,於是王英明又請洪姓業者,交1萬3000元貼皮費給家長會,並另開收據,註明費用是由洪姓業者的運動廣場支出,家長會只是先「墊付」。

審計部抽查瑞光國小財務收支,發現校方收支有疑慮,懷疑牽涉不法,於是函請法務部廉政署展開偵辦,王英明最後檢方被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商業會計法等罪起訴,涉貪金額共1萬7000元。

全案曝光後,家長會還連署聲援,認爲王並未涉貪。屏東地院審理時,王英明稱夾娃娃機是用來獎勵學生,還改成「每夾必中」,相關費用都用於夾娃娃機上,並未進他口袋。

一審屏東地院法官認爲,王英明以不實憑證詐取夾娃娃機款項,還指稱是學校同仁因個人私利檢舉,依貪污治罪條例論罪,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2年,不法所得1萬7000元沒收。洪姓業者判刑2年,緩刑5年,因未上訴確定。

王英明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綜合相關事證,認定夾娃娃機採購經費並未進入王的口袋,不構成貪污,僅依商業會計法論罪,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最高法院撤銷,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爲,洪姓業者取得3萬7000元的夾娃娃機採購款後,王英明卻另外以1萬元購入兩部二手機,且明知洪並未協助採購,仍請洪填制不實會計憑證,可見早在採購娃娃機前,王就意圖以「舊機取代新品」。

更一審合議庭綜合事證,認爲王犯行應構成圖利罪,洪取得3萬7000元採購款後,支應1萬2000元二手機費用、1萬3000元貼皮費及5000元維修費後,仍有7000元獲利;王扣除自費的扭蛋則有不法利益3055元,改判王英明3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夾娃娃機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