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放夾娃娃機首例 國小校長稱「每夾必中」獎勵學生卻涉貪

國小放夾娃娃機首例,屏東某國小校長稱「每夾必中」獎勵學生卻涉貪。(中時資料庫)

屏東市某國小一名王姓前校長,爲了獎勵學生爭取成績及榮譽,從夜市自行購買兩臺中古夾娃娃機爲放在穿堂,號稱可讓學生「每夾必中」,但她卻要求廠商開立假髮票浮報金額,遭審計部查出涉貪1萬7000元,他喊冤表示是廠商同意變更契約,且自行掏腰包修復娃娃機,屏東地院不採信說詞,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他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並追徵犯罪所得,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王姓前校長自民國105年因屏東縣政府補助95000元辦理「106 年度改善教學環境設備- 購買體育探索教學器材」採購案時,指示承辦人向廠商採購夾娃娃機、紅白對抗足球檯、聖火臺及棒球九宮格等物品各1 臺。

其中夾娃娃機部分,因廠商表示相當熱門,須至107 年1 月底才能交貨。王姓校長即向廠商表明要另尋夾娃娃機來源,但仍由廠商開立記載出售夾娃娃機1臺、單價37000元不實事項之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以及其餘物品之金額共95000元發票,由自己蓋章後,由承辦人向出納覈銷。

但王姓校長事後卻自行以1萬元購買了兩臺中古夾娃娃機放置在2樓穿堂,原本的廠商事後還拿了1萬2千元給校長。但因學務主任曾質疑該2 臺中古夾娃娃機太老舊,王姓校長則指示主任委託廠商將夾娃娃機貼上新皮,並指示向家長會請款。

但又遭到主任質疑爲何貼皮費用由家長會支出,王姓校長立刻又則指示廠商於還款13000元給家長會。還要求籤署「購買變更協議書」,廠商並當場交付5000 元予王姓校長,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抽查該國小財務收支,發現有不實覈銷且圖利廠商不法情事,函由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查獲。

屏東地院審理時,王姓前校長否認貪污,喊冤表示到夜市買兩臺中古娃娃機,是想讓讓學生每夾必中,才能發揮獎勵效用,才委請廠商處理,廠商當時也同意變更採購契約,而且他還自掏腰包負責維修費用。但法官認仍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他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