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偷吃人妻詭辯有性自主權 法官打臉:不和她嘿咻有何損害

小王偷吃人妻詭辯有性自主權,法官打臉:不和她嘿咻有何損害。(達志影像)

一名男子和人妻外遇後,雙方不但在汽車旅館互傳「我愛你」,還說「想要那個,哥來幫你」的訊息,女方老公發現兩人偷吃後,怒向小王求償100萬元,但周強調自己有言自由、性自主權,但法官卻直接打臉表示,小王無法證明若沒和該位人妻性交會出現有何損害,因此判小王須賠償20萬,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該名人夫向法院控訴,他與妻子於民國109年3月結婚迄今,110年6月5日妻子產下一子,並於9月23日返回南投埔里孃家暫住,直至110年9月30日始返家,但是這段期間,他發現妻子將原先並未上鎖之手機上鎖,經質問後,妻子坦承與被告於110年9月30日在某主題精品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爲,並與小王多次爲曖昧之LINE對話,小王的行爲已經超過社交分際,破壞他與妻子共同生活之圓滿,因此向小王求償100萬元。

但是小王在法庭上駁斥,他不記得有無在110年9月30日與女方發生性行爲,雖然自己曾在LINE跟女方說:「想要那個,哥來幫你哈哈」及「我也愛你」,但「那個」只是表達想要的話,可以找他聊天,「我也愛你」是指當女方的靠山,不要讓她覺得好像只有自己一個人,因此他自認不是第三者,只是純聊天,不能僅因一兩句對話即認爲逾越社交分際,否則有違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且他們兩夫妻感情本來就不佳,女方丈夫還會偷情、打老婆、言語攻擊、情緒勒索,未能努力維護婚姻圓滿。

但是女方卻表示她手機上平常使用的生理期app,上面有畫愛心就是代表有同房過,9月25日那天雖然有愛心,但確定沒有發生性行爲,但9月30日是確定有纔會畫上愛心,不過她在110年9月30日與小王見面以前,大概有一、兩年沒有見面,從認識丈夫時就沒有見面,但當生性行爲時天,有和小王在汽車旅館待差不多2個小時。

法院認爲,被告男子雖主張言論自由、性自主權應受保障,衡量人夫才新婚1年半,育有1個小孩,雙方正在努力磨合,且身爲智識正常、工作穩定男子,其調情、曖昧或可性交對象,就算僅限國內女性,也可成千上萬計算,並不受特殊限制。

面對小王小王並未提出任何資料或證據說明,限制自己不應與女方一人調情、發送曖昧訊息以及發生性行爲,自己的權利會受到如何之侵害?人夫的家庭、婚姻權顯然較周男的言論自由、性自主權較應受保障,判處小王應給付人夫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