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被甩全因有小四 怒爆廣告大亨「做愛不戴套」

小三被廣告大亨求分後怒PO文曝:「做愛不戴套」,遭正宮提告。(示意圖達志影像

臺北一家知名廣告公司負責人,與一名林姓女子發生婚外情,交往半年後,男方就以想回到正宮身邊爲由,與林女結束不正常關係,但林女事後懷疑,被甩的真正原因是男方有小四,一氣之下將2人親密照傳給正宮,還上臉書、IG、LINE痛批男方「做愛不戴套」、「結婚不久就外遇」,正宮氣炸對林女提告誹謗、強制等罪,但臺北地檢署認爲林女是遭男方欺騙感情,纔會抒發內心不滿,最後因罪嫌不足不起訴。

據瞭解,男方在臺北開了一家廣告公司,製作過多部民衆耳熟能詳的廣告,得過多項國際大獎。結婚後,去年2月間網路上結識林女,2人很快發展成爲男女朋友,男方當時向林女說他曾有段婚姻,但已經離婚,林女不疑有他繼續交往,還發生多次性關係,但交往半年後男方卻坦承沒離婚,要求與林女分手。

林女後來發現,男方另設臉書帳號,與其他女子在LINE貼文按贊互動,懷疑男友另結新婚,心生不滿,於是在各社羣網站PO文「那位玩弄女人影片公司老闆」、「趁老婆出遊跟妳過夜」、「做愛時不戴套」、「在一起五年加上分開的日子,等於結婚不久就外遇!」、「致廣告圈的渣男」,還2人與郭男的私密照傳訊給正宮,因而遭正宮控告林女誹謗、強制罪。

檢察官認爲,林女頻繁以電話通訊軟體騷擾男方妻子,雖然造成妻子的不快、生活作息被打擾,但並無強暴或脅迫手段,行爲縱然是不可取,但與《刑法》強制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至於林女的PO文,檢察官認爲,男方明明已婚,卻仍與林女交往、發生性關係,林女全因不滿纔會抒發自己的情緒,縱然內容未盡恰當,但主觀上並無誹謗、公然侮辱犯意,因此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