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跳樓砸死祖孫倆,其父母二審被判賠106萬稱要申請抗訴 祖孫家人:對方沒誠意

(原標題:小夥跳樓砸死祖孫倆,其父母二審被判賠106萬稱要申請抗訴 祖孫家人對方沒誠意)

四川眉山小夥侯先生去年6月從小區33樓跳下,砸中樓下散步的周女士及其3歲孫子小陳,3人均不幸身亡。這起悲劇,不僅讓雙方家屬都承受着喪親之痛,一年來,事後賠償糾葛也困擾着兩家人……

此前,法院一審判決侯先生父母賠償周女士丈夫及小陳父母共計152萬元,但侯先生家人提出上訴。

今年10月21日,紅星新聞記者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證實,此案二審日前宣判,侯先生父母需分別賠償周女士的丈夫及小陳父母共計106.463916萬元。

周女士之子陳先生講述這一年來的遭遇

雖然二審判賠金額有所減少,但侯先生父母仍表示,他們願意賠償,但拿不出這麼多錢,能承受的賠償金額約在70萬元。

對此,小陳的父親陳先生表示,在瞭解對方財產情況後,已做出最大讓步,侯先生父母均不到50歲,在眉山城區有兩套房屋,還有一個商鋪土地賠償款。即便賠償106萬,也有住房生活保障。“事發後,他們沒來找過我們,也沒道過一次歉,二審判決後,他們稱願意調解,但我們還沒表態,他們又申請再審了。”陳先生表示,希望法院能儘快處理結束,以免他們一直沉浸在悲痛中。

目前,四川省高院已駁回侯先生父母的再審請求。但其代理人表示,接下來還將向相關部門申請提起抗訴。

紅星新聞記者從眉山市東坡區法院瞭解到,目前被執行人(侯先生父母)的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其他的在正常執行程序之中。

悲劇發生:

患病小夥跳樓砸死祖孫倆

其父母一審被判賠152萬元

10月20日,眉山城區小雨紛飛,位於岷江大道上的某小區B1棟一單元處,過道上的塑膠有一些已經破損,人們進進出出。只有被詢問起,纔有一些人記起,一年多前發生在小區裡的墜樓悲劇。

2019年6月1日,家住該小區的周女士帶着孫子小陳,在小區道路上散步。當祖孫倆行至B1棟時,被從33樓跳下的侯先生砸中。侯先生、小陳當場死亡,周女士受重傷,在送醫搶救6天后治療無效死亡。

侯先生生前照

事發後,雙方協商未果,周女士的丈夫、小陳父母分別將侯先生父母訴至法庭,要求對方在侯先生遺產內分別賠償周女士及小陳人身損害共計150餘萬元,遺產賠償不足部分由侯先生父母承擔,物業公司承擔20%的補充責任

2019年12月,眉山市東坡區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這兩起案件。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侯先生的侵權行爲,應由誰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應不應該承擔20%的補充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爲,侯先生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治療好轉出院後一直在醫院門診隨訪就診,並一直服用治療精神分裂症(偏執型)的藥物,且醫院出院醫囑中載明瞭病人可能因病情不穩定而出現難於預料的意外,要求加強監護

結合侯先生的患病情況和事發前的行爲表現,法院推定侯先生在事發時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侯先生父母作爲其監護人在發現侯先生事發前十幾天精神狀態較差時,並未及時將其送到醫院救治等履行相應監護職責,未盡監護責任。故侯先生的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應該由侯先生父母承擔責任。物業公司不是案件侵權人,並不知曉侯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對此次事故不承擔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侯先生父母賠償周女士丈夫及小陳父母共計152萬。隨後,侯先生父母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

小夥父母已盡到監護職責

擔七成責任,改判賠償106萬元

2020年10月2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查看該判決書得知,侯先生父母向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其僅在繼承侯先生遺產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眉山中院認爲,侯先生父母雖對周女士家人所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可,但所提供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原判對此認定正確,侯先生父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眉山中院認爲,因侯先生的精神分裂症已於2016年確診,侯先生父母作爲侯先生的監護人,在侯先生精神狀況出現異常時就將其送醫院治療,且在出院後也遵醫囑送侯先生門診隨訪,併購買治療精神分裂症藥物督促其服用。結合侯先生已經成年,曾參加工作通過勞動能自食其力,其性格內向無暴力傾向,從確診精神分裂症到事發時三年多時間裡也未發生過自傷或傷人事件等事實,且作爲其父母身爲被徵地拆遷農民,爲了家庭也在從事保安或者其他務工,對其承擔監護責任也不應苛求,可以認定其已履行作爲精神分裂症患者父母應盡的審慎義務,已盡到監護職責,適當減輕侯先生父母的侵權責任更加符合侵權責任法規定,故酌定侯先生父母分別承擔因周女士、小陳死亡所造成損失70%的侵權責任。該賠償款應先在侯先生的財產範圍內支付,不足部分由侯先生父母賠償。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在認定侯先生父母是否履行監護責任方面存在不當,眉山中院予以糾正,根據相關法律,法院判決侯先生父母分別賠償周女士丈夫及小陳父母共計106.463916萬元。

跳樓小夥家人:

不知兒子爲何跳樓

願意致歉賠償,但確實拿不出106萬元

雖然相比一審判決,賠償金額少了40餘萬元,但侯先生父母表示,他們至今不知道兒子跳樓的原因,雖願意賠償,但拿不出這麼多錢,並稱他們能賠償的金額約在70萬元。

在侯先生父母帶領下,紅星新聞記者來到了他們暫居的鄉下房屋內,小院不大,但年代已久,幾間房屋幾乎都是黃泥土胚。

租住在鄉下的侯先生父母與代理人在一起

“事發後,我們就搬出那個小區了,看到就傷心,這是我們父母租的房子,法院把我們房屋凍結了,就連我們微信裡幾百元也被凍結了。”在與紅星新聞記者的對話時,侯先生父母幾度落淚。

侯先生的父親侯永洪稱不知道從小懂事的兒子怎樣患上精神分裂症的,48歲的他只有初中文化,連這種病的症狀也不清楚。

侯先生父母說起此事,數次落淚

侯永洪稱,之前,全家在外務工。2018年底,考慮到兒子到了結婚的年齡,全家人從外地回到眉山。兒子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便長期在家,經常幫着做家務,有時還要出去買菜。

侯永洪回憶,去年6月1日,事發當天中午,兒子和平常一樣,做好飯菜叫自己起來吃。下午5時許,兒子也並無異常,下班回來的妻子和兒子打招呼,問兒子吃不吃西瓜,兒子搖搖頭進了房間,自己則進廚房打算再做點菜。

沒想到,僅僅兩三分鐘的時間,小區裡喧囂聲四起,侯永洪這才發現,兒子跳樓了,還砸到了樓下散步的祖孫。那時,他還準備做最後一個菜……

侯永洪介紹,事發後,雙方進行過一次協調,但因賠償金額等方面不一致,雙方走上了法庭。

“我和愛人都是農民,以前還在上班,發生這件事後,我們都沒有上班了,就忙着出庭、上訴等,沒有上班也沒有收入。目前,我們在岷江大道上小區的房子、還有一套拆遷房以及20多萬元的土地賠償款都被凍結了。”侯永洪說,“事情已經發生了,我們願意向他們道歉。關於賠償,我們也願意在我們能力範圍內全力賠償。但這106萬元,我們確實拿不出來啊。”

“唯一的兒子死了,還要賠這麼多錢,我們兩家人都是受害者啊。”在與紅星新聞記者的交談中,侯先生的母親鄧金花數次落淚痛哭。

鄧金花站在兒子跳樓的窗戶邊

鄧金花幾度表示,希望能與對方商量,看看能不能在賠償金額方面做點讓步,“我們能承受的賠償金額在70萬元左右,除了凍結的20餘萬元,我們還可以把岷江大道上這個小區的房子給他們。”

願意道歉協調,爲何不直接聯繫對方?對此,侯永洪表示,自己並無對方家人的聯繫方式。

侯永洪的代理人表示,二審後,侯先生父母向四川省高院提出了再審請求,目前,四川省高院已經駁回侯先生父母的再審請求,接下來還將向相關部門申請提起抗訴。

祖孫家人:

對方沒有誠意

希望早日了結此事,開始新的生活

侯先生父母因此事搬離了該小區,在另一邊,周女士的兒子兒媳也搬離了小區,在外面租房住,而原因也是怕觸景傷情

“是的,我們兩家都是受害者,但我們一家是完全無過錯的受害者啊。”周女士的兒子陳先生說,“這一年多來,我廋了30多斤,每天晚上幾乎都是兩點多才睡覺,我失去了最愛我的母親和兒子,讓人難以接受的是,到現在這個事情還沒有解決,算得上是煎熬。我不敢在愛人面前表達自己的悲傷,偶爾還有一些其他的念頭,但想到家人還需要照顧,我也在扛。”

陳先生告訴紅星新聞,事發後,他們跟對方進行過一次調解,但無果,那也是唯一的一次調解。

“他們從未主動聯繫過我們,一句道歉也沒有說過,所以我們才把他們告上法院,我們相信法院會給我們一個比較滿意的答覆,一審判決賠償金額150多萬,對方又繼續上訴到(眉山)中院。這期間,親朋好友爲了讓我們儘快走出這段陰影,給與了我們很多關心。我們是完全無過錯方,但我們也體諒他們失去了親人,瞭解到對方的財產情況後,我們作出了最大的讓步,賠償也由150餘萬降到106萬。”陳先生說,“侯先生父母均不到50歲,在眉山城區至少有兩套房屋,還有一個商鋪和土地賠償款。根據我們瞭解他們的財務狀況,(他們賠償了106萬後)至少還能有一套住房,能保障基本生活。”

但讓他沒想到的是,二審後,對方表態願意和解,自己也聽取了法院工作人員介紹如何和解,但自己還沒表態,就接到了省高院電話,對方又申請再審了,“沒有誠意”。

得知侯先生父母再審請求被駁回,陳先生說:“希望法院能儘快將這個事解決了,我們不想再掀開傷疤了,相信法院會公平、公正地畫上句號,我們也能開始新的生活。”

最新進展:

跳樓小夥父母的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

對於陳先生等人所稱侯先生父母有賠償能力,紅星新聞記者再次與侯永洪取得聯繫。溝通中,侯永洪多次表示,願意賠償,早日把此事了結,但只能在70萬元左右賠償,多了一分錢都拿不出來。

侯永洪承認,自己在眉山岷江大道上某小區有套房屋,在岷東新區有套安置房,還有一個30個平方米的(安置的)商鋪,加20多萬元的土地賠償款,但都被凍結了。“父母有套安置房,但不牽涉到這其中”。

侯永洪解釋:“安置房可能只價值30多萬元,商鋪可能價值20餘萬元,我也不知道房子什麼時候能賣出去,只能說盡快,我們要求也不高,(給了他們70餘萬元後)我們有套房子住,有生活保障就行。”

紅星新聞記者詢問眉山多名房屋中介得知,侯先生父母在眉山岷江大道上某小區的房屋(90餘平方米帶裝修)大約價值在60餘萬元,發生跳樓一事價值或降低,約能值50餘萬元;岷東新區的安置房(120餘平方米)約價值40餘萬元。侯先生父親自稱商鋪價值20餘萬元,還有20多萬元的土地賠償款。

對於侯永洪“只能賠70餘萬元”說法,陳先生表示,這種說法沒有和解的基礎,還是等待法院執行。

另外,針對陳先生所稱“侯先生父母一邊稱願調解一邊申請再審”,侯永洪稱,當時是遞交再審申請在前,法院組織調解在後。

10月2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眉山市東坡區法院瞭解到,目前,被執行人(侯先生父母)的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其他的在正常執行程序之中。

律師聲音

賠償費用不足部分應由其父母賠償

和解或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鄧慶表示,二審法院作出了減免判決,是有依據的(雖然事發時侯先生情況暫不知),但法院在一定的基礎上做合理的推論,也是可以的。

對於侯先生父母還要繼續向相關部門申請提起抗訴,鄧慶表示,四川省高院已經駁回再審申請,但侯先生父母有申請抗訴的權利。

四川新念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新年律師說,在這起令人悲傷的事件中,雙方都是受害者。因跳樓者侯先生作爲侵權人已死亡,若有有效證據證明其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侯先生沒有配偶的情況下,其父母應爲其監護人。

此外,《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王新年認爲,依照《侵權責任法》第32條的規定,若侯先生有財產,上述賠償款應從其本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監護人賠償。

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佔認爲,依照《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法院酌情減輕監護人30%的侵權責任,即監護人只需要承擔70%的責任,也就是由152萬降爲106萬多。這是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一種責任承擔方式,二審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侯先生有遺產或者侯先生父母有財產的話,要積極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當然,這對雙方家庭來說,悲劇發生了,或許雙方達成和解纔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男子跳樓砸死祖孫父母被判賠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