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貸公司擬立新規:聯合貸款單筆出資不得低於30%,可通過發債、資產證券化產品等形式融資

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爲規範小額貸款公司行爲,加強監督管理,防範化解風險,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穩健經營、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遵守本辦法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各項規定。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衆存款,主要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地方金融組織。

本辦法所稱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從事網絡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

第四條【經營原則】 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五條【經營目標】 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堅持小額、分散原則,發揮靈活、便捷優勢,踐行普惠金融理念,主要服務小微企業、農戶和個人消費者等羣體,促進擴大消費,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第六條【地方職責】 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對本地區小額貸款公司實施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終止等重大事項統一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不得下放。

在堅持省級負總責的前提下,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計劃單列市、地市級、縣級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職能的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違規行爲查處等監管工作。

第七條【總局及派出機構職責】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則,對地方政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職能的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與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加強工作協同。

第二章 業務經營

第八條【審批】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從事小額貸款業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經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審查批准,並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九條【業務範圍】 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依法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並在經營範圍中列明:

(一)發放小額貸款;

(二)商業匯票貼現;

(三)與貸款業務有關的融資諮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基金等金融產品。

第十條【展業方式】 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確保貸款申請受理、風險審覈、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貸款回收等核心業務環節通過線上操作完成。

確屬授信審批和信貸管理需要的,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可以線下輔助開展貸前實地調查、資產覈驗、貸款逾期清收等工作。

第十一條【經營區域】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立足當地,在經依法批准的區域範圍內開展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小額貸款公司跨地市展業的條件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

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區域的條件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合同要素】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與借款人依法訂立書面合同,載明貸款種類、用途、數額、綜合實際利率、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三條【貸款審查】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實際需求、收入水平、資產狀況、總體負債等情況進行審查,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發放明顯超出借款人償還能力的貸款。

第十四條【商業匯票貼現】 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商業匯票貼現業務,應當具備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年未發生票據持續逾期或者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爲等條件,並經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貸款集中度】 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百分之十,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百分之十五。

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戶用於消費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單戶用於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萬元。

第十六條【貸款用途】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且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一)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投資;

(二)股本權益性投資;

(三)償還貸款或償還其他融資;

(四)法律、行政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條【合作貸款】 小額貸款公司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

(二)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不得接受無擔保、不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監管要求的機構提供的增信服務或者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

(四)不得幫助合作機構規避異地經營等監管規定;

(五)不得僅提供不實際出資的營銷獲客、客戶信用畫像和風險評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務;

(六)聯合貸款單筆出資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貸款利率】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費用與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爲綜合實際利率,並折算爲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載明,且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金額,足額向借款人支付貸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原則,合理確定並逐步降低服務小微企業、農戶和個人消費者的綜合實際利率水平,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提升普惠金融服務效能。

第十九條【中介服務】 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貸款業務有關的融資諮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應當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內容收取費用,確保質價相符,不得未提供服務收取費用,不得以費用形式變相收取利息。

第二十條【融資渠道】 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形式融資,也可以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爲基礎資產)等標準化形式融資。

股東借款的資金來源應當爲股東的自有資金。

小額貸款公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爲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經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同意: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二)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

(三)監管評級良好;

(四)法律、行政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小額貸款公司發行債券的,除應當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經營管理良好、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的條件,並經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同意。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不得通過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私募投資基金融資。

第二十一條【融資槓桿】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一倍。

小額貸款公司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四倍。

第二十二條【放貸資金來源】 小額貸款公司放貸資金來源限於自有資金與外部融入資金。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使用合作機構的預存保證金等資金髮放貸款。

第二十三條【經營行爲負面清單】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經營行爲:

(一)出租、出借牌照,爲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提供放貸“通道”;

(二)協助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申請含“金融”字樣移動應用程序(APP)備案;

(三)向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轉讓或變相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三章 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

第二十四條【總體要求】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與其業務性質、規模、複雜程度相匹配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公司治理】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組織健全、職責清晰、有效制衡、激勵約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各治理主體職責邊界、履職要求,構建決策科學、執行有力、監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不斷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二十六條【內部控制】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嚴格授權審批、審貸分離,構建權責明確、流程清晰、運行有效的審批決策程序,加強貸款全流程管理,落實盡職調查、審查審批、風險控制、後續管理等各項要求,確保各項制度執行到位。

第二十七條【風險管理】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要求,制定和實施全面系統規範的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包括資產質量、風險準備、風險集中、信息披露、關聯交易、流動性管理等,有效識別和控制業務及管理活動中的各類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票據業務管理制度,審慎開展商業匯票貼現業務,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

第二十八條【資產分類】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規範的資產風險分類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加強資產質量管理,及時足額計提風險準備,提高抵禦風險能力。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逾期九十天以上的貸款劃分爲不良貸款。

第二十九條【放貸專戶】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報備放貸專戶,並按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利用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內部職工、關聯人員個人賬戶發放和回收貸款。

第三十條【關聯交易管理】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並完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全面、準確識別關聯方。開展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嚴格按照誠實信用、公開公允、穿透識別、結構清晰及商業原則,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條件。

小額貸款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批准,與關聯交易存在關聯關係的股東、董事不得參與該筆交易的表決。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加強關聯交易披露,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信息,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披露,其他關聯交易可以合併披露。

第三十一條【合作機構管理】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加強對合作機構的名單制管理,確保合作機構移動應用程序(APP)、小程序、網站經過依法備案,及時識別、評估因合作機構違法違規可能導致的風險,督促合作機構落實合規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

合作機構包括且不限於與小額貸款公司在營銷獲客、出資發放貸款、支付結算、風險分擔、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

第三十二條【信息化建設】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制定符合公司業務規劃的信息科技戰略,健全信息科技治理,將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納入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完善信息科技管理制度,建設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等信息系統,將各業務環節納入信息系統管理,按時限報送非現場監管數據。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加強網絡安全管理、數據安全管理、業務連續性管理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等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開展網絡安全定級備案,定期開展等級保護測評,充分識別、監測和控制信息科技風險,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深化數據在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中的應用,積極運用數字技術提高金融服務能力。

第三十三條【互聯網業務信息系統】 網絡小額貸款公司使用的互聯網業務信息系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夠支持貸款申請、評估、審批、簽約、放款、收貸等業務全流程線上操作,能夠完整記錄並妥善保存相關數據及資料;

(二)符合網絡安全與數據安全管理要求,具有完善的防火牆、入侵檢測、數據加密、應急處置預案以及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統安全穩健運行和各類信息安全;

(三)該業務系統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應當不低於第三級;

(四)該業務系統應當由本法人機構依法設立、獨立運營並享有完整數據權限,規範開展網站備案、移動應用程序(APP)和小程序備案等工作,防範、監測假冒網站、假冒移動應用程序(APP)和假冒小程序;

(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風險防控體系】 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有健全的風險防控體系,包括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反欺詐系統、風險識別機制、風險監測手段、風險處置措施、客戶身份識別與登記系統等。

網絡小額貸款公司評定和防控客戶信用風險應當主要藉助互聯網平臺內生數據信息以及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其他數據信息。

第三十五條【反洗錢】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並採取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措施,有效防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第三十六條【特殊規定】 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簡化公司組織機構設置,探索建立切實可行、有效管用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方法、手段。

第四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三十七條【總體要求】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要求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信息安全權等合法權益。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將消費者權益保護要求貫徹到業務流程各環節。

第三十八條【信息公示】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宣傳資料、網站或者移動應用程序(APP)等互聯網應用中,全面公示貸款種類、綜合實際利率、收費項目及標準、服務內容等相關信息,並以簡明易懂的語言充分揭示風險。

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加強信息披露,在所使用的產品發佈平臺上公佈下列信息:

(一)公司基本信息,包括營業執照、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資質文件、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業務諮詢及投訴電話等;

(二)對公司提供的相關產品進行詳細描述,包括服務內容、綜合實際利率、收費項目及標準、計息和還本付息方式、逾期貸款處理方式等;

(三)對公司提供的貸款產品進行風險提示,包括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等行爲將被追究違約責任並依法被納入徵信記錄等;

(四)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前兩款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後七個工作日內對原披露信息進行更新。

第三十九條【報告】 小額貸款公司通過移動應用程序(APP)、小程序、網站等互聯網平臺(含自有及合作機構)發放貸款、發佈貸款產品、開展營銷獲客的,應當向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報備移動應用程序(APP)、小程序、網站等互聯網平臺信息及產品詳細信息。

第四十條【告知】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將閱讀合同作爲正式提交貸款申請的前置環節,並在合同中以醒目形式載明貸款主體、種類、金額、綜合實際利率、收費項目及標準、還本付息安排、逾期催收、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禁止類行爲】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營銷宣傳,片面宣傳低門檻、低利率、高額度等,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多頭借貸;

(二)採取誘導、欺騙、脅迫等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與其借款用途、償還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貸款;

(三)面向未成年人推介無擔保個人貸款,以在校學生爲目標客戶定向宣傳信貸產品;

(四)將貸款列爲默認支付選項;

(五)違反借款人意願搭售商品、服務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第四十二條【貸款催收】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和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的要求,建立逾期貸款催收管理制度,規範貸款催收的程序和方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催收貸款時,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他人身體、名譽、財產;

(二)侮辱、誹謗、恐嚇、跟蹤、騷擾,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採取誤導、欺騙等非法手段;

(四)非法佔有借款人的財產;

(五)違反有關規定公開借款人身份、住址、聯繫方式、聯繫人等相關信息;

(六)向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負有履行債務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催收;

(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催收貸款的行爲。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委託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貸款催收。小額貸款公司發現合作機構存在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行爲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並將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三條【信息保護】 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聯網平臺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在相關頁面醒目位置提示客戶閱讀授權書內容,在授權書中披露收集信息的內容、使用方式和期限等,確保客戶閱讀授權書並簽署同意後方可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與客戶的約定,處理其存儲的客戶信息,不得泄露、篡改客戶信息。

未經客戶授權或同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聯網平臺不得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向他人提供、公開、刪除客戶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投訴處理】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完善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暢通投訴受理渠道,明確反饋機制,依法合規、積極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

第四十五條【多元糾紛化解】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配套機制,積極主動與消費者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第五章 非正常經營小額貸款公司退出

第四十六條【嚴重違法違規經營的處理】 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爲的小額貸款公司,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資質,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名稱、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名稱、經營範圍的,應當對未到期債權債務作出明確安排。

第四十七條【失聯、空殼機構的處理】 對“失聯”或“空殼”小額貸款公司,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引導相關公司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名稱、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對認定長期停業未經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情形的,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提請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對辦理名稱、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失聯”或“空殼”小額貸款公司,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取消其業務資質。

第四十八條【失聯認定標準】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失聯”公司:

(一)無法取得聯繫;

(二)在公司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

(三)雖然可以聯繫到公司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公司實際控制人;

(四)連續三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

第四十九條【空殼認定標準】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當認定爲“空殼”公司:

(一)近六個月無正當理由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自行停業;

(二)近六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

(三)近六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第五十條【終止】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因經營管理不善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並註銷,清算過程接受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監督。

清算完成或破產程序終結後,清算機構應當及時向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報送清算報告,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小額貸款公司註銷或被取消業務資質信息。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監管職責】 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採取審查批准、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調查、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第五十二條【市場準入監管】 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現有規定,嚴格標準、規範流程,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嚴把小額貸款公司准入關,對股東資信水平、入股資金來源、風險管控能力等加強審查。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

第五十三條【非現場監管】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依法收集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報表、經營管理資料、審計報告等數據信息,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及風險狀況進行監管分析和評估。

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非現場監管制度,定期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報送監管數據信息和風險分析報告。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對小額貸款公司報備的移動應用程序(APP)、小程序、網站等互聯網平臺(含自有及合作機構)信息及產品詳細信息加強審查。發現小額貸款公司自有平臺未依法備案的,應責令小額貸款公司限時整改。發現合作機構平臺未依法備案的,應責令小額貸款公司與其終止合作。

第五十四條【現場檢查調查】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現場檢查、調查,採取進入小額貸款公司的辦公場所或者營業場所進行檢查、調查,詢問與被檢查、調查事項有關的人員,查閱、複製與被檢查、調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複製業務系統有關數據資料等措施,深入瞭解公司運營狀況,查清違法違規行爲。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檢查、調查人員依法開展現場檢查和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每年應當選取一定比例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做到三年全覆蓋。

第五十五條【監管談話】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等事項作出說明。

第五十六條【分類監管】 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價制度,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評級,並根據評級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行爲監管】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小額貸款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壓實小額貸款公司對消費者投訴處理的主體責任,及時糾正小額貸款公司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

第五十八條【風險處置】 小額貸款公司出現重大風險、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客戶合法權益的,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風險處置。

第五十九條【違法違規經營的處理】 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或未達到處罰標準的,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公開通報、記入違法違規經營行爲信息庫並公佈等措施。

第六十條【監管信息共享】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相關監管信息,加強監管協同。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行業自律】 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等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應當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大行業宣傳力度,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第六十二條【實施細則】 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或修訂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並於印發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根據監管需要,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在實施細則中對小額貸款公司貸款集中度、融資倍數、放貸專戶數量、重大關聯交易認定標準等事項作出更嚴格、審慎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過渡期】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的過渡期內逐步達到本辦法各項規定的要求。

過渡期不超過一年。其中,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單戶生產經營貸款上限一千萬元的過渡期不超過兩年。確需延長的,應當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同意。

第六十四條【用語含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決權,以及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對公司決策和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爲的人。

(三)關聯方,是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但國家控制的企業之間不單因爲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四)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小額貸款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佔其上季末淨資產百分之五以上,或者小額貸款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其與該關聯方的交易餘額佔其上季末淨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交易。

(五)網絡貸款業務,是指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運用互聯網平臺積累的客戶經營、網絡消費、網絡交易等內生數據信息以及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其他數據信息,分析評定借款客戶信用風險,確定貸款方式和額度,並全流程在線上完成貸款申請受理、風險審覈、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貸款回收等環節的貸款業務。

(六)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是指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和經其授權的計劃單列市、地市級、縣級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職能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超過”“不足”不含本數。

第六十五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生效時限】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