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擬發佈小貸公司監管規則:網絡小貸單戶消費貸餘額不得超20萬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李願 北京報道

8月23日,金融監管總局就《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9月23日。這是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全面加強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要求以來,金融監管總局發佈的首份針對單類地方金融組織的文件。

《辦法》顯示,金融監管總局負責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則,對地方政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職能的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與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加強工作協同。

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對本地區小額貸款公司實施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終止等重大事項統一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不得下放。在堅持省級負總責的前提下,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計劃單列市、地市級、縣級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職能的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違規行爲查處等監管工作。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2020年9月,原銀保監會曾發佈過《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辦法》正式實施後,該文件將同步廢止。

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6550家,實收資本8226億元,貸款餘額8431億元。其中,網絡小額貸款公司179家,實收資本1590億元,貸款餘額1739億元。

進一步完善監管規則

近年來,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整體運行平穩。頭部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在資金、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優勢突出,一些依託供應鏈核心企業或特定產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在垂直市場也具備較強競爭力,爲增加長尾客戶的融資可得性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經營管理粗放、信用風險偏高等問題,過度營銷、不當催收、違規收費、出租出借牌照等亂象時有發生。

《辦法》旨在加強央地監管協同聯動,指導地方強化監管履職,聚焦小額貸款公司事中事後持續監管,進一步細化完善監管規則,促進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介紹稱,《辦法》制定主要遵循四項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依規。目前,作爲上位法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尚未出臺。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辦法》不宜直接規定機構准入、行政處罰等需要法律和行政法規授權的事項。“因此,《辦法》主要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經營、公司治理、風險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細化監管規則。”

二是堅持統籌兼顧。在堅持強監管嚴監管的主基調下,注重平衡好政策制度設計的科學性、實踐的可行性、宏觀政策取向的一致性,努力做到統籌兼顧,確保行業發展平穩有序。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與監管中的焦點問題,特別是不當營銷、違規收費、出租出借牌照等經營亂象,《辦法》堅持問題導向,查漏補缺,進一步完善監管規則。

例如,《辦法》第二十三條列出了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爲負面清單:出租、出借牌照,爲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提供放貸“通道”;協助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申請含“金融”字樣移動應用程序(APP)備案;向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轉讓或變相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法律、行政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禁止的其他行爲。

四是堅持急用先行。針對實踐中急用先行的規制需要,重點解決當前可以解決的問題。對行業影響重大、立法條件尚不成熟的事項,暫不作規定;對一些需要系統性規範的事項,先明確總體要求,後續再完善配套制度。

“待《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正式出臺後,我們將及時修改完善《辦法》並形成正式監管辦法,對小額貸款公司市場準入條件及程序、小額貸款公司跨區域展業、行政處罰等事宜進行明確。”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目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已列入國務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金融監管總局正在抓緊按程序推進條例起草相關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第九條顯示,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範圍包括商業匯票貼現。同時,第十四條規定,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商業匯票貼現業務,應當具備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年未發生票據持續逾期或者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爲等條件,並經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同意。

網絡小貸單戶消費貸餘額不得超20萬元

《辦法》有關小額貸款公司貸款集中度的條款外界較爲關注。內容顯示: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百分之十,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百分之十五;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戶用於消費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單戶用於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萬元。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稱,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自然人用於消費的貸款餘額上限爲單戶20萬元,主要考慮:堅持同類業務同一監管標準的功能監管思路,防止監管套利。《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辦法》和《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均對個人消費貸款規定單戶20萬元上限。“考慮到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個人消費貸款客戶多爲下沉市場的長尾人羣,規定與持牌金融機構同等金額的單戶貸款上限,基本能夠滿足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客戶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過度借貸,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對比來看,此前《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則規定:對自然人的單戶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30萬元,不得超過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該兩項金額中的較低者爲貸款金額最高限額。

同時,對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性貸款,不區分自然人與法人,統一規定單戶1000萬元的上限。主要考慮:一是堅持審慎監管,有效防範風險。充分考慮純線上業務的風險特徵和網絡小額貸款公司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有必要將網絡小額貸款公司以純線上方式發放的貸款單戶限制在一定金額以內。二是對標銀行業同類貸款定義。銀行業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是指向小微企業法人以及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發放的、單戶授信總額在1000萬元(含)以下、用於生產經營的貸款。對標這一定義規定單戶1000萬元的上限,有利於推動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堅守“小額、分散”經營定位。同時,實踐中普遍存在小微企業主以個人名義借款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情況,對個人和法人經營性貸款適用同一上限標準,符合行業實際。

“在《辦法》起草過程中,我們就上述規定向行業開展了調研和數據測算。從調研和測算結果看,兩項標準與行業當前的貸款金額分佈情況基本相符。爲確保相關規定平穩落地實施,《辦法》設置了兩年的政策過渡期。《辦法》出臺後,對目前單戶金額超過上限的存量貸款,到期自然結清;對貸款到期後有續貸需求的客戶,引導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在過渡期間逐步調整單戶金額,穩妥實現資金接續‘軟着陸’。”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辦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的過渡期內逐步達到本辦法各項規定的要求。過渡期不超過一年。其中,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單戶生產經營貸款上限一千萬元的過渡期不超過兩年。確需延長的,應當報金融監管總局同意。

此外,2017年以來,全國範圍內已暫停批設新的網絡小額貸款公司,近年來存量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數量逐步下降。2020年11月,央行、原銀保監會曾就《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目前仍未正式發佈。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將指導各省(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持續做好存量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引導機構豐富完善金融產品服務,重點加強對中小微企業、“三農”等普惠金融重點領域的金融服務供給,有效滿足地方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改善民生的金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