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貸公司監管升級:防止風險套利 杜絕“不出資”合作
本報記者 鄭瑜 北京報道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日前就《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或“新規”)公開徵求意見,擬升級對小貸行業的相關監管規則。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暫行辦法》不宜直接規定機構准入、行政處罰等需要法律和行政法規授權的事項。因此,主要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經營、公司治理、風險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細化監管規則。
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新宇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一方面,作爲新規上位法,《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公開徵求意見已過去近三年仍未出臺;另一方面,相較於其他地方金融組織,小貸公司並非目前監管重點治理的對象。他認爲,在這個時機推出新規,主要是爲了針對實踐中急用先行的規制需要,重點解決當前可以解決的問題。
明確單戶“貸款餘額”上限
《暫行辦法》共七章、六十六條,分別爲總則、業務經營、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非正常經營企業退出、監督管理、附則。
劉新宇認爲,《暫行辦法》涉及的問題包括將網絡小貸一併納入監管、明確監管層級權限(堅持必須省級政府總負責)、貸款集中度限制、明確聯合貸出資比例和禁止小貸公司參與助貸業務、明確小貸公司不良資產劃分以及現場檢查的工作要求等。有利於明確監管權責,以及規範目前某些小貸公司通過助貸、聯合貸變相提高槓杆率等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辦法》規定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戶用於消費的貸款餘額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對單戶用於生產經營的貸款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
金融監管總局在答記者問時表示,這主要考慮到堅持同類業務同一監管標準的功能監管思路,防止監管套利。《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辦法》和《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均對個人消費貸款規定單戶20萬元上限。考慮到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個人消費貸款客戶多爲下沉市場的長尾人羣,規定與持牌金融機構同等金額的單戶貸款上限,基本能夠滿足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客戶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過度借貸,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劉新宇強調,這是首次針對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區分用於消費和用於生產經營兩種不同場景,並對消費這個場景設置20萬元上限。
“過去,只有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發放的用於消費的信用貸款纔有這個餘額上限的限制,可以說整體而言,這個餘額要求更爲嚴格。”劉新宇說道。
在劉新宇看來,還需要關注《暫行辦法》第17條對於小額貸款公司和第三方機構合作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一方面要求聯合貸款出資比例必須達到30%,另一方面禁止小貸公司‘僅提供不實際出資的營銷獲客、客戶信用畫像和風險評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務’,這主要還是爲了明確小貸公司應迴歸小貸主業。”他表示。
對“通道業務”影響較大
北京市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彭凱告訴記者,整體而言,新規出臺是行業重要監管文件,有着“小貸業務基本法”定位,意義深遠。
官方信息顯示,近年來,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整體運行平穩。截至2023年年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6550家,實收資本8226億元,貸款餘額8431億元。其中,網絡小額貸款公司179家,實收資本1590億元,貸款餘額1739億元。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答記者問時指出,頭部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在資金、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優勢突出,一些依託供應鏈核心企業或特定產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在垂直市場也具備較強競爭力,爲增加長尾客戶的融資可得性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經營管理粗放、信用風險偏高等問題,過度營銷、不當催收、違規收費、出租出借牌照等亂象時有發生。
記者注意到,此次新規還強化了違法和不正當行爲的負面清單管理:包括出租、出借牌照,爲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提供放貸“通道”;協助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申請含“金融”字樣移動應用程序(APP)備案;向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轉讓或變相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等。
博通諮詢金融行業首席分析師王蓬博表示,明確禁止出租、出借小貸牌照,堵死了此前一些小貸公司可能通過出租或出借牌照的方式,爲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提供放貸“通道”這種行爲,也是最大限度地避免機構轉讓不良資產的表現。
冰鑑科技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王詩強認爲,對於貸款額度限制,特別是個人消費貸,此次政策與之前的銀行、消金的相關監管規則比較相似,對金融行業進行了統一規範。基於風險控制,小貸公司對超過20萬元的個人發放貸款的業務並不多。“但是對於一些從事通道業務的小貸公司,可能影響較大。這些小貸公司此前可能利用通道業務給予貸款客戶發放高額、高息貸款。”
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可追溯至2006年,經歷了快速發展、專項整治、網絡小貸風靡等多個階段,一直以來,小額貸款公司需要專門監管規定的呼聲較高。
在彭凱看來,小貸監管適時出臺響應了行業實踐中的需求,內容符合市場預期,能夠給予小貸市場一定信心。
彭凱認爲,此次《暫行辦法》再次明確了小貸機構“地方金融組織”身份定位,明確了由“省級金融管理部門監管,金融監管總局指導監督,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協同”的監管機制。
“全文比較全面地涵蓋了小貸監管、展業所遇到的多類問題,包括批設、經營範圍、業務經營要求、內控治理、金融消保等,能夠爲從業機構提供全面系統的指引參考。”彭凱補充道,《暫行辦法》同時迴應了一些近年來的熱點關注問題,比如小貸公司經營貸款超市與助貸業務、小貸公司成爲助貸機構APP上架通道、小貸公司通過債權轉讓模式循環展業等,大多被納入“經營行爲負面清單”,爲從業機構劃定了業務紅線。
(編輯:李暉 審覈:何莎莎 校對:顏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