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罰則再翻倍!立法院初審打詐專法 TikTok、臉書不配合防詐可罰1億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排審俗稱打詐專法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朝野經近9小時馬拉松式審議,最終完成法案初審。記者黃婉婷/攝影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俗稱打詐專法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相關罰則再翻倍,初審條文規範具一定規模的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若未在臺設法律代表人、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最重可罰1億元;同時將鉅額詐欺罪的門檻降至500萬元,並增訂因犯罪獲利達1億元者,最重可關12年、處3億元罰金。
行政院上月送出「打詐新四法」,除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外,還有「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三大配套修法,本週皆排入立法院委員會審議。
打詐專法由內政部主責,明定金融、電信、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等業者的防詐責任。朝野在內政委員會逐條討論時,對提高罰鍰上限有共識。
初審條文明定,若電信業者違反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義務、限制或停止提供用戶電信服務,受理曾受停話、斷話用戶申請號碼或電信服務數量限制等義務,可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情節重大者最重可處1000萬元。
此外,草案要求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類落地」,配合臺灣防詐,而一定規模的定義將訂定子法確認,但TikTok、臉書、Google等都在預期範圍內。
經朝野討論,若平臺業者未在臺設置法律代表人,或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可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可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假使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未公開揭露或揭露資訊不全、未驗證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身份或未訂定詐欺防詐計劃,可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100萬元以下、2500萬元以上。
草案也增訂鉅額詐欺罪,詐騙金額1000萬元以上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民進黨立委王美惠主張將門檻降爲500萬元,最終獲朝野共識;民衆黨團再加碼,因犯罪獲利達1億元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以下罰金。
此外,草案針對3人共犯,或使用網路、冒名政府名義詐欺、深度僞造詐欺,有複合式詐欺手段者,可加重其刑2分之1;假釋部分引入三振條款,3犯詐欺入獄者,未來不準假釋,由於朝野對刑責調整尚無共識,條文將保留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