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券商期權違約,投資者如何應對?

曾興平

近期,中國香港地區多家中小券商因市場大漲後拒絕兌付投資者收益,陷入場外期權兌付危機,預計整體規模約200億元人民幣。據悉,約有50家香港券商從事場外期權業務,有10餘家券商在此輪行情中鉅虧。違約的期權合約產生於9月底和國慶長假後,其間A股爆發上漲行情。

在內地,關於開展場外期權業務的監管規定,作爲場外期權的個股標的、發行主體券商、參與交易的主體門檻都有極高的要求。雖然香港對於券商的牌照所能開展的業務有着明確的規定,但是某些券商利用允許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持有的9號牌照,通過LPF的模式,繞道進行場外期權交易。香港對於券商發行場外期權所對標的股票沒有限制,而小市值股票波動大,要真正做好對衝風險,期權成本高。某些券商爲了降低對衝成本和准入門檻,並沒有做好對衝風險管理或直接不對衝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吸引投資者參與風險極高的衍生品交易。在過去一兩年A股震盪下跌的行情中,這些券商利用這種業務模式,賺到了鉅額的期權費。之前也曾發生零星的違約事件,但都沒有引起市場的重視,直到9月底10月初的市場劇烈反轉,最終導致大規模違約事件爆發。

香港券商在內地開展場外期權業務,若未獲得相應的許可和資質,可能觸犯非法經營罪、內地的證券法、期權交易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跨境證券投資服務規定等法律法規。雖然此類香港券商並未以本公司名義在內地開展業務,但是有許多以諮詢服務類公司的名義、或是開設殼公司以合作模式開展了實質性的業務,試圖鑽法律空子,逃脫法律責任,某些還可能與非法結匯業務的公司相關聯。據悉,許多這類券商背後的實控人來自中國內地。

那麼,這類券商是否高枕無憂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首先,民事違約責任不可避免。在場外期權交易中,如果券商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支付義務,即構成違約。還有些券商爲了減少損失,單方面強制性將合約行權,或強制規定行權價結算,均屬違約行爲。違約方需支付違約金額的一定比例作爲補償,並承擔因違約導致的實際損失和合理費用。

其次,監管機構處罰。香港金融資源規則(Financial Resources Rules,簡稱FRR)對開展此類業務有相關規定,包括:1.淨資產要求:券商在開展場外期權業務時必須有足夠的淨資產;2.保證金繳納:券商在場外期權交易必須確保有足夠的資金來滿足交易和風險管理的要求;3.風險管理:券商在申請相關業務時,必須進行壓力測試等一系列風控管理;4.合規性:券商在開展場外期權業務時,合規、風控、交易等部門應該及時協調,以防特殊情況發生;5.監管上報:券商在接單後,需要提供三倍保證金並上報監管;6.牌照要求:券商需要持有相應的牌照才能開展期權業務。違反上述規定的券商將面臨監管機構的處罰。

最後,刑事責任。如果發現券商存在其他欺詐行爲,例如虛假交易,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上述事件中,目前最受傷的當屬“通道商”。“通道商”其實自知自身的業務模式存在爭議,他們一方面被券商違約,另一方面被終端客戶維權,承受壓力自掏腰包,兌付客戶的收益或期權費。券商開出的和解條件對投資者十分不公平,不但不肯兌付收益,連期權費都要打折返還,更有甚者要分60期。某些券商在退款確認書上要求投資者認可其違約原因是“不可控市場波動及技術故障”導致對衝策略失敗,在協議管轄上約定“受英屬維爾京羣島法律管轄”。投資者接受該條款即可能放棄巨大的收益,增加維權難度,即便如此,仍有部分券商拒不兌付。

那麼,對於此次香港券商集體違約,投資者該如何應對呢?

內地一些律所已接受部分客戶委託,近期也已經與多個香港律師探討了兩地互助合作的維權方案。香港券商認爲其業務模式能夠利用“通道商”“合作方”將刑事和民事風險隔離在內地,而內地的客戶又礙於擔心自己前往香港通過法律手段維權的成本高,券商便以此逼迫客戶接受損失。這些律所與香港律師溝通後,得到對客戶較好的反饋結果。香港律師表示,他們相較於內地律師,有更大的調查權,可以更深入地調查對方當事人在港的資產狀況和資產轉移情況,並且向法院申請資產凍結令,以確保案件的判決得到有效執行。香港法院的執行力度也更大且更爲高效。除此之外,若律師在民事程序調查中發現此類券商違反監管規定,或者存在欺詐行爲,不排除進一步追究其行政處罰或對相關責任人刑事控告。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在2024年1月29日正式生效實施,適用於2024年1月29日或之後作出且生效的香港法院判決。新法的生效標誌着兩地在司法合作方面的新進展,擴大了相互認可和執行判決的範圍,並提高了兩地法律協作的靈活性和效率。投資者應堅決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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