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建議「侮辱國歌」最高監禁3年 行政長官規定奏唱場合
香港立法會23日會就《國歌法》於當地立法建議做討論,政府也於日前公佈此文件內容。條文規定,應由特首規定奏唱國歌的場合,且必須肅立莊重,中小學生須學唱及瞭解國歌歷史,禁改歌詞及歪曲貶損等行爲,違法者可被罰款5萬元港元(約臺幣18.5萬)及監禁3年。
綜合港媒報導,香港《國歌法》條文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內容所訂製,除了刑罰之外,規定建議行政長官可以應當播放國歌的重要國家決定法定節日、紀念日等。奏唱國歌版本方面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並使用國歌標準演奏曲譜或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並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爲。
對於貶損國歌部分,政治消息人士指出,網路世界屬於公開場合,是執法範圍,定罪與否則要視乎作出該些行爲的人的意圖及衍生的效果,且需要有充分的證據「若一羣人有組織默契的侮辱國歌,相信不難判斷」。
此外,內容也建議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瞭解國歌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禮儀,會以教育局課程指引的現行機制處理,無須新增任何做法,亦沒有相關罰則;而國際學校是否須教育國歌,教育局正是檢視當中。消息人士透露,政府目標是草案在本立法年度,即立法會暑假休會前進行首讀。
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當局正進行《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過程中會聆聽各方意見,並與議員詳細討論,會確保本地法律充分反映《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並顧及本港的法律制度和實際情況。他強調,《國歌法》的原意和目的是尊重國歌,對於刑罰問題相信絕大部分市民會自然地尊重,無需對立法過分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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