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修法 學界批行政機關藉此綁架人民
立法院7日舉辦限制出境修法公聽會,與會的學者對於限制出境有諸多的批判。前臺灣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志龍認爲,限制出境是威權時代行政機關用來「綁架」人民的手段,建議主導修法的司法院高層觀念要改變,儘速修法。東吳大學法學系教授胡博硯也說,應該要修法,不應該以避免增加案量等技術性問題,影響人民權益。
陳志龍指出,限制出境在實務上多以1984年的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賦予合法性,但實際上就是威權時代下,行政機關用來「綁架」人民的手段,本質上就是國家犯下了刑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而根據學理,國家的如此行爲,就有強制罪、剝奪行動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有「阻卻違法」理由,就應該要審慎考量。由於限制出境法律根本沒有對目的性爲明確規定,所以國家的強制罪、剝奪行動自由罪行爲,應該要嚴格限制使用,不應該隨便作出限制出境處分;否則就是行政權恣意,違反三權分立。
▼前臺大法學院教授陳志龍參加公聽會。(圖/記者吳銘峰攝)
他進一步指出,《刑事訴訟法》應該修法,將限制出境納入。而主導修法的司法院高層,包含院長許宗力等人,觀念應該要改變,而且是真正的改變,儘速修法。他認爲,司法院不應該再用判例、決議,來剝奪所有法官的自由判斷空間。
東吳大學法學系教授胡博硯也說,限制出境不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更直接挑戰法律明確性原則。他建議不只要將限制出境法制化,也要一併將限制出海法制化。他也呼籲司法院修法,不要以擔心增加法官案量等等技術性理由,逃避修法,影響人民的權益。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參加公聽會。(圖/記者吳銘峰攝)
另文化大學法律系吳盈德教授也認爲應該要修法,他還引用大法官陳新民在釋字670號解釋的意見書的內容,「人民在刑事程序中被限制出境,日後如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決無罪,即不可聲請冤獄賠償,形成我國冤獄賠償制度的一大漏洞。」建議修法時應該要納入賠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