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議會保護傘 議會期間不得羈押林威志
臺東縣議員林威志涉詐領助理費,日前法院裁定100萬元交保,臺東縣議會於3日通過議長吳秀華提案,臨時會期間法院不得羈押林威志。(莊哲權攝)
臺東縣議員林威志涉詐領助理費,日前法院裁定100萬元交保,臺東縣議會於3日通過議長吳秀華提案,臨時會期間法院不得羈押林威志。(莊哲權攝)
臺東縣議員林威志涉詐領助理費,日前法院裁定100萬元交保,臺東縣議會於3日通過議長吳秀華提案,臨時會期間法院不得羈押林威志。
林威志涉嫌詐領助理費50萬元,臺東地檢署偵辦認爲林所犯爲重罪,且有串證之虞,向臺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臺東地院裁定以新臺幣100萬元交保,臺東地檢署提起抗告,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在11月27日撤銷臺東地方法院裁定併發回重審。
臺東地方法院2日發文給臺東縣議會,請議會對開議期間有關檢方對議員的聲押表示意見。
由於議會目前正值臨時會期,議長吳秀華3日上午提案,因臺東地方法院受理林威志貪污治罪條例案,目前在法院羈押審查中,依地方制度法徵詢議會,如法院認爲有羈押必要時,是否同意逮捕。
縣議員章正輝發言不同意羈押,出席議員無人表示意見,提案通過,不同意羈押林威志,而臺東地方法院表示,尚未收到正式回覆公文,無法迴應。
據瞭解,臺東縣議會由11月30日至12月4日召開第11次臨時會,接着12月7日至12月11日召開第12次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