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課禁管學生」惹議 教育部急澄清:特殊情況仍可管教

教育部8月頒佈最新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圖/記者崔至雲攝)

記者崔至雲/臺北報導

教育部日前頒佈最新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提到,「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也就是下課時間不得管教學生,引起教師們反彈。對此,教育部稍早發文解釋,若學生在下課時間有違反常規行爲,教師仍可實施適度管教措施。

教育部8月發佈的公文指出,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第十六項寫道,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而第十五條內容爲「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或輔導處(室)處置。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理由。」

▲教育部說明,若學生下課有違反常規仍可進行管教 。(圖/教育部提供)

此公文發佈,有許多教師表示,未來將讓老師陷入「無法管教」的情況師生雙方將同受其害。長安國中校長餘國珍指出,儘管教育部立意良善,但對於教育現場絕對有困擾,盼教育部收回成命,或與教師團體做進一步協商、溝通,比較周全

教育部迴應,本點次內容修正系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維護兒童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旨在提醒教師避免造成「應下課而未下課」之情形,並自我檢視利用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之必要性;惟在下課時間,學生若有違反常規行爲,教師仍得本於專業權衡導引學生髮展之必要,於下課時間適度實施一般管教措施。

教育部也說明,目前正研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管教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檢視項目及自我檢核表》,本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不歧視原則、尊重兒童意見原則、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保障原則等四項基本原則,表列學校及教師自我檢核項目,協助學校及教師認識兒童權利公約之內容與精神,同時檢視輔導與管教學生之措施,俾能適時予以調整,優先採取適性輔導及正向管教,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規範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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