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狠斷母頭12樓拋下!高院認定「完全喪失」辨識能力判無罪 判例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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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邱茀濱/綜合報導

2018年的弒母斷頭案,33歲的梁姓嫌犯當天吸食安非他命後,和母親爆發口角未料他竟持刀狂刺對方37刀,更狠心斬斷母親的頭顱。不過,高院二審於今(20)日改判他無罪,引發外界一片譁然。事實上,北市近6年前也有相關案例,一名男子闖國小挾持2名學童,最後也是因吸食安非他命而被判無罪。

樑男2018年10月晚間吸完毒後,狠心砍下母親頭顱,並從12樓住處拋下,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經上訴,二審時高等法院根據鑑定結果,認定樑男案發時,因爲吸食毒品而已經「完全喪失」辨識行爲違法能力,所以改依照刑法19條第1項規定「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者,不罰。」最後判決他無罪。

桃園市弒母案主嫌樑崇銘被判無罪。(圖/記者沈繼昌翻攝)

據《中央社》報導,多名法官指出,吸毒誘發的精神病症,導致嫌犯喪失辨識能力而被判無罪,法界判例實屬罕見。不過,2014年卻也發生過相關案例。

有「黑道太子爺」之稱的池姓男子,2014年10月間打赤膊光腳闖入北市某國小,並挾持了兩名學童,最後被趕來的警方制伏。

當時二審期間,地院也是根據醫院的精神鑑定報告,認定池男因長期吸食安非他命,引發「安非他命精神病」,有幻聽、被害妄想、關係妄想及被跟蹤、監視感等症狀,因此將他判處無罪,最高法院最後也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據悉,刑法第19條指出,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者,不罰;行爲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桃園弒母案樑崇銘離開高等法院。(圖/記者吳銘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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