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擅用文保單位元拍電影電視將受處罰
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日前將市政府正在審查的《西安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在網上全文公佈,提出擅自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節目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將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以罰款。
條例所稱的不可移動文物是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蹟、代表性建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可移動文物。
條例強調,不可移動文物的利用應當確保文物安全,防止不當利用、過度開發。從事旅遊觀光、宗教活動,舉辦大型活動,拍攝電影電視節目以及以其他形式利用或者使用不可移動文物,應當保持文物原狀,保護建築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此外,拍攝電影電視節目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由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制定文物和環境保護方案,按照審批許可權報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准。
擅自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節目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由市、區、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新聞來源:新華社港臺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