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通龍貪污案 重判3年10個月
臺南市議員吳通龍(右一)涉嫌貪污案,一審遭重判3年10個月徒刑。(本報資料照片/劉秀芬攝)
因臺南市議長選舉跑票被民進黨停權1年半的市議員吳通龍,涉嫌在擔任臺南市第一屆市議員期間,利用2名朋友作爲人頭貪污助理費,臺南地院8日重判3年10個月,吳的趙姓妻子也被視共犯判刑2年。對此,吳通龍認判決不公,收到判決書後會上訴。
目前是無黨籍的吳通龍,2年前遭臺南地檢署與調查局聯手查獲涉嫌貪污助理費,指他擔任第1屆市議員期間,找梁姓友人與林姓員工充當人頭助理,向臺南市議員申請助理補助費,低薪聘請2人,浮報公費助理薪資。
檢警認定他詐取170多萬元公費補助費,依貪污治罪條例偵辦,吳被諭令20萬元交保,將170多萬元詐領所得全數繳回。今年5月底,吳通龍夫婦與樑、林2名助理被檢方依貪污罪起訴。
臺南地院8日宣判指出,吳通龍夫婦涉嫌將1名賴姓助理的工資實給每月3萬,卻向臺南市議會浮報每月4萬,聘用2個月期間共貪污2萬元,依貪污罪嫌重判吳通龍3年10個月,褫奪公權3年;趙姓妻子視爲共犯,重判2年,褫奪公權2年,至於2名人頭助理都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臺南地院表示,審理期間,林姓員工證稱有領到實際工資,梁姓友人則同意提供部分薪資給吳通龍使用,2人無從認定涉及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嫌,是獲判無罪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