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歲幼童落入公園湖中溺亡,誰來負責
原標題:五歲幼童落入公園湖中溺亡,誰來負責
□ 本報記者 潘從武
□ 本報通訊員 郭玉強 蔣文慧
近日,新疆克拉瑪依市獨山子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孩子在公園湖中溺亡的案件,判決公園管理部門承擔20%的過錯責任。
2023年6月24日18時許,5歲的何亮(化名)在10歲哥哥的帶領下,在克拉瑪依市獨山子區荷花湖公園玩耍。其間,何亮從荷花湖護欄缺口處鑽入,在湖邊玩耍時不慎落水。民警和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後,發現其已無生命體徵。民警經瞭解得知,事發時,何亮的父母都在上班。
事發後,何亮的父母將負有管理責任的克拉瑪依市獨山子區城市管理局和負責公園安保工作的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索賠92萬餘元,稱荷花湖公園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該案受害人何亮年僅5歲,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缺乏對危險的識別和防範能力,其父母作爲法定監護人,放任兩個孩子在湖邊玩耍,未盡到監護責任,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荷花湖內設有觀景平臺和木棧道,且有木質護欄和警示標識,還有安保人員巡湖。但事發時,上述木質護欄有多處損壞。其中,棧道北面第一節護欄有明顯缺口,此案受害人就是從該缺口進入後落水。兩名被告作爲荷花湖公園的管理人,雖已採取設置圍欄、安排專人巡視等保障措施,但未能及時修復荷花湖周圍護欄缺口,存在疏忽,屬於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今年5月14日,法院判決兩名被告承擔20%的責任,即向何亮的父母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84121.04元。
何亮的父母不服一審判決,向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二審法院經審理後,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根據民法典規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公園管理者負有主動採取危險防控措施以規避風險的義務,不過其義務應限於合理範圍之內,具體結合危險本身的嚴重程度、對危險的控制能力、活動營利與否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不應無限增加安全保障義務人的危險防控負擔。父母作爲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強化責任意識,盡到監護責任,教育孩子文明遊園,以防事故發生。(潘從武 郭玉強 蔣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