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陽氣球商販被脫落水泥砸中身亡,遭遇“天降橫禍”誰擔責?

作者:□本社記者 馬付才

近日,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氣球商販”李某被高層建築脫落的外牆砸中身亡一案。李某家住衡陽市石鼓區,該區一家商場生意非常好,客流量大,李某看中了商場門口外靠牆的一個位置,常常在這裡擺攤賣氣球。2022年11月的一天,李某早早出攤,開始了一天的販賣活動。

不久,突然颳起陣風,商場部分外裝飾層脫落,一個水泥石塊砸中李某頭部。部分購物和路過的羣衆目睹了李某被砸倒在地的過程,並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李某被送往醫院。遺憾的是,經過兩天的救治,李某最終因傷勢過重去世。

李某遭遇“天降橫禍”,李某的家人找到商場的物業公司,要求對李某的死亡給一個說法。但是,商場的物業公司也很委屈,說樓房不是他們建的,李某是自己看中了商場外牆這個公共區域擺攤賣氣球的,對他的死亡商場沒有責任。

無奈之下,李某的家人將商場的物業公司和該樓的房地產開發公司訴至石鼓區法院,請求兩被告賠償李某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26萬餘元。

石鼓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認爲該案爭議的焦點是涉案外裝飾層脫落究竟是誰的責任。於是,法院委託專業機構,對砸死李某的外裝飾層脫落原因進行了鑑定,鑑定結果爲:涉案商場外牆水泥塊脫落一方面是因外裝飾層厚度超標且未採取加強措施;另一方面是受季節、日夜溫差以及裝飾層表面打孔影響,導致懸挑板外側的裝飾層開裂和空鼓,受雨水侵蝕後,外裝飾層與懸挑板結構層之間的界面黏結力不斷降低,最終外裝飾層在自重作用下發生脫落。

石鼓區法院經審理認爲,物業服務管理者對建築物共有部分有審慎管理義務,有義務對建築進行檢查、維修、養護等。該商場的物業公司作爲案涉建築的管理人,未提供證據證實自己盡到了檢查、維修、養護等義務,應推定其對李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應承擔該建築物件脫落、墜落損害的侵權賠償責任。同時,該商場的開發商某房地產公司也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爲本案案涉建築物外裝飾層部位存在不符合施工規範要求的質量問題,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石鼓區法院認爲,李某被脫落的外牆砸死,既有房地產公司所建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也有物業公司怠於履行管理職責的問題,這兩者共同的過錯,才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物業公司與房地產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房地產公司承擔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可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最終,石鼓區法院判決商場物業公司和房地產公司連帶賠償李某親屬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18萬元。判決後,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雙方息訴服判。

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李雲霖表示,建築物脫落墜落侵權責任的主體包括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李某賣氣球時被脫落的外牆砸中身亡,責任主體是物業公司。物業公司作爲建築物的管理人,承擔管理和維護小區內公共設施和共有部分的職責,包括對建築物外牆在內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設施設備進行定期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爲了積極預防安全事故,物業公司應當主動排除各種安全隱患,並在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地方及時採取適當的安全、提醒措施,以儘可能減少事故的發生。由於物業公司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且脫落外牆確與其未履行管理義務存在因果關係,故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其他案件中,也有可能由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擔責任。例如外牆是由某業主或租戶裝修、改造等原因而脫落,該業主或租戶將承擔責任。

李雲霖表示,應當注意的是,質量不合格建築物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責任者也應當予以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十條規定,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此處責任者包括髮包人、承包人、實際施工人等。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有缺陷或建築材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等,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承擔過錯責任。又如施工過程中,若施工單位未按照國家施工標準進行規範施工,導致產生工程質量缺陷,應承擔相應責任。李某被外牆脫落砸死一案中,正是由於裝飾層質量不符合施工規範要求,導致砸死商販,因此房地產開發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

記者注意到,2023年,湖南全省法院共審結高空拋物、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233件,其中審結高空拋物案件6件。

在另一起案件中,湖南省平江縣的鐘某到某小區購買商品房時,被高空脫落的外牆水泥塊砸中頭部,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因該小區的物業公司進駐該小區前,該小區就已經發生過多次外牆脫落事件,平江縣人民法院認爲該小區的物業公司對該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平江縣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判決該小區的建設單位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和該小區的施工單位某建築公司,共同支付鍾某及其親屬各項損失共計1460286元。

李雲霖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其初衷是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本身均應對建築物負有管理維護、及時修繕義務,採取過錯推定責任督促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脫落等“頭頂上的安全”問題的出現,更能從源頭控制建築物脫落墜落風險,最大程度避免給他人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