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一樓,憑什麼要交電梯費?”物業公司起訴女業主,法院判了

我爲他人,他人爲我。社會是由一個密不可分的集體共同構成的,即使每一個人的力量在其中都微不足道,但凝聚起來卻也是堪稱恐怖的龐然大物。既是集體,那麼其維繫定然需照顧絕大多數人的利益,採用合理的規章制度約束管理。

就在青島某小區,業主黃女士因認爲自己居住在一樓無需繳納電梯費而多次拒絕物業公司的催繳,導致後者將她告上法庭。對此崔女士表示很委屈:自己住在一樓,根本用不到電梯,自然無需繳納相關費用,也不需要對電梯發生故障等問題負責。

那麼,對於黃女士的說辭和物業公司的控訴,法院將如何判決呢?

黃女士是山東本地人,性格爽快,口齒伶俐。她在畢業後便因成績優異進入了青島內一知名企業工作,薪資極爲可觀。再加上黃女士向來精打細算,一來二去積攢了不少存款。有了錢,她便開始考慮如何花費了。

因爲小時候家裡沒有固定住處,黃女士父母又常常因工作原因被迫搬離住所,這讓她不得不主動適應新環境的出現,也讓黃女士對有個人房屋穩定下來這一事非常期待。在一番思考過後,她決定就在本市內購買房子居住了。

經過朋友介紹,加上自己多方打聽,黃女士把購房地點設立在了青島某新建小區內。在選房時,考慮到自己父母偶爾回來居住,加上自己平時上班時間緊張,坐電梯不僅讓老人難以適應,但會提高自己的通勤時間,黃女士最終將地點選在了一樓。

很快,購買的房屋便裝修完畢,黃女士收拾好行李,住進了自己夢寐以求的家。因小區旁邊設施完善,加上綠化面積高,環境清幽,黃女士對自己幾個月的居住生活非常滿意。因爲公司到年末需要忙得事務增多,黃女士對物業每月送達的費用單沒有仔細看便直接交付了費用。

直到年後,黃女士對門來了新的看客。她路過時正好聽見裡面的人討論,住在一樓還需要多交電梯費用的事,她回到家拿出前幾個月的賬單一看,果不其然自己已經接連交付了幾個月的電梯使用費。

對此,黃女士感到既驚訝又憤怒:自己明明住在一樓,根本就沒使用過幾次電梯,爲什麼要和其他樓層一樣繳納使用費,這物業規定也太不符合常理了!

自此之後,面對物業發來的賬單,黃女士只將其他款項交足,但堅決不交電梯使用費。在物業工作人員前來詢問時,她雙眼一瞪,雙手環在胸前,語氣冰冷:我沒用過電梯,就不會交費,你們別想坑我的錢!

後續,物業電話與溝通人員前來黃女士家與其多次交樓,但雙方始終未達成合意。眼見黃女士已經一連幾個月沒有交付電梯費了,物業無奈之下將其告上了法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1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同時,在第272條與273條規定業主在享有權利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損害其他業主的權利,且不得以放棄權利爲由而不履行義務。

這其中,專有部分是指因房屋買賣合同而取得的特定房屋、車位、攤位等,而通過依法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即爲法律認定上的業主。

而法定上的共有部分包含建築物的外牆、屋頂、承重結構,以及樓梯、大堂,小區內道路、綠地等。因在享受權利時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利益,所以通常我們所看到的私自砸損承重牆、佔用住宅樓通道、毀壞小區綠地等行爲都屬於某一業主對全體業主的共有部分做出侵害,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黃女士出資簽訂購房合同,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應當被認定爲小區業主。除了對自己房屋內部、露臺、車位等專有部分享受權利之外,同樣對小區電梯這共有部分享受使用的權利。

而共有權中的特殊性便在於業主不得因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既然擁有使用電梯的權利,就應當交付合理的電梯使用費,不能夠因個人使用次數少或不使用而不繳納費用。

因在現實生活中,很難規範業主是否真正使用電梯,即便居住在一樓,其至樓頂晾曬被褥,與其他鄰居交流溝通時都需要使用到電梯。在購買一樓時,其應當清楚繳納電梯費用是必要不可避免的錢財支出。

最終,法院判處黃女士支付拖欠費用3000元,並同時繳納違約金和案件受理費用。

不可否認的是,相對於其他樓層的居住者,樓層越低的住戶,使用電梯的頻率的確相對較低。同時,家中住戶較多的業主,其使用電梯的次數也會比其他業主更多。

對於此,我們在不消滅義務的情況下,可以酌情考慮減少低樓層住戶和家居人口較少的業主電梯使用費,使規定更加合乎情理。

我們每個人都是社會中的一份子,有可能會成爲第一層的住戶,也有可能成爲最高層的住戶,法律並非十全十美,但其是在考慮最大多數人利益的情況下所制定並實施的。在購買房屋時,我們應當看好合同內容,確定自己能否接並事先予以溝通,尋找到能夠符合個人要求的建築住處。

(《“我住一樓,憑什麼要交電梯費?”物業公司起訴女業主,法院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