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6度酒駕想「罰錢免入監」 執行檢察官駁回「這樣說」

李姓男子第6度酒駕判處有期徒刑6月,執行檢察官不准他易科罰金,他向南投地院聲明異議遭駁回。(楊靜茹攝)

南投縣72歲李姓男子是酒駕累犯,年初參加完婚宴酒後開車返家,因車速過慢且未開大燈遭攔查,酒測值0.52毫克,南投地院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執行時,檢方認爲他酒駕已6犯,不準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須入監,他聲明異議遭駁回。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元月下旬開車至信義鄉雙龍國小參加婚宴,席間喝威士忌,傍晚他酒後開車返家,行經臺16線11公里處時,因行駛在內側車道車速過慢且未開大燈遭攔查,其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52毫克,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南投地方法院4月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李男酒駕案確定移由檢方執行,不過執行檢察官告知李男,他酒駕已6犯,如未發監執行難受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因此不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李男向南投地院聲明異議,自稱經營中藥行、國術館,要解決病患苦楚,且他高齡72歲,罹患牙周病需長期治療,妻子年逾70歲且患糖尿病及關節痠痛,若入監服刑,妻子將頓失精神支柱,請求法院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全案遭法官駁回。

審理法官認爲,李男明知自己酒駕遭吊銷駕照,仍開車上路,漠視法令,之前酒駕就測值爲0.62毫克、0.76毫克、0.33毫克、0.66毫克、0.43毫克,這次酒測值0.52毫克也超過標準值很多,可見李男一犯再犯,毫無節制,更證明易科罰金確實無矯正效果,因此檢方不得易科罰金之執行沒有不當;他若入監家庭受影響,可循社福資源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