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這對夫妻,被追刑事責任!

來源:溫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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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溫州永嘉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決被告人夏某拘役5個月,緩刑十個月。

自2022年3月1日 溫州市永嘉縣楠溪江實行禁漁期以來,被告人夏某多次駕駛漁船在永嘉縣沙頭鎮下浦村附近楠溪江流域內使用電擊等禁用方式,或者使用網目極小的漁網(最小網目爲 1*1mm)非法捕撈鰻魚苗,後由其妻子卓某(另案處理)將捕撈的鰻魚苗以每尾5元或者1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給張某(另案處理)。

2022年4月21日,被告人夏某、卓某駕駛漁船在上述水域使用電擊的方式非法捕撈鰻魚苗時被漁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發現,後將捕獲的3、4尾鰻魚苗放生並駕駛漁船逃離現場。

經查,2022年3月1日至4月21日期間,被告人夏某、卓某夫婦共捕撈鰻魚苗至少1000尾,非法獲利達11737元。2022年4月25日,被告人夏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2022年5月18日,被告人夏某繳納了3萬元用於賠償其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爲所造成的生態損失。

經審理,永嘉法院認爲,被告人夏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在楠溪江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情節嚴重,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夏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夏某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罰。最終,永嘉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編輯:錦鯉

審覈: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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