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可轉移不同開發案? 環境部允評估

環境部10日召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核發、轉讓、帳戶管理作業要點」草案研商會議。(蔡佩珈攝)

環境部10日召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核發、轉讓、帳戶管理作業要點」草案研商會議,因要點規定,開發單位取得的「減量效益」不得轉讓給同一事業的其他開發案使用,經濟部指出,「減量效益」取得不易,如果無法轉讓沒用完的「減量效益」,對擁有多項開發案的事業來說相當不利,建議參考房貸戶頭的概念,讓事業可分別建立事業本身的帳戶及開發案帳戶,方便事業轉移「減量效益」到各開發案帳戶中,環境部迴應,會評估開發單位此一需求。

根據「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設立工廠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園區興建或擴建、高樓建築開發、火力發電廠與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工程4類特定開發行爲,其開發單位需透過在開發範圍外的減量措施取得「減量效益」,在10年內拿「減量效益」抵銷開發行爲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

環境部說明,開發行爲通過環評,需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劃」,經審查通過後可執行,成果經審查通過後,環境部將核發「減量效益」,存放在開發單位申請的減量效益帳戶裡,目前取得計劃樣態爲自行尋找減量措施執行對象、車輛汰舊換新媒合平臺。

環境部今召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核發、轉讓、帳戶管理作業要點」草案研商會議,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排放管理組科長張安伶說明,要點草案規定,開發單位或轄內有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需求的地方政府,可申請減量效益帳戶,其中,事業以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名稱作爲帳戶名,地方政府就以地方政府名作爲帳戶名。

張安伶指出,因開發單位的帳戶名已是某環評案名稱,取得的「減量效益」只能用在該環評案,不可轉讓給其他環評案,地方政府則可轉讓給轄區內有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需求的開發單位,但以1次爲限。

經濟部會中指出,法規強制要求開發單位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但「減量效益」取得不易,如果某開發案「減量效益」出現剩餘,卻無法轉出,對擁有多項開發案的事業來說,相當不利。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則表示,根據3月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爲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研商會,開發單位取得多餘的空污抵換量,被允許轉讓給該開發單位在同一空品維護區的其他開發案,建議此案也有一致作法,讓剩餘「減量效益」轉到同開發單位其他開發案使用。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排放管理組長郭孟芸解釋,開發案通過環評,單位纔有義務取得「減量效益」,因此,才依環評開發案名稱作爲開發單位帳戶名,也能避免有單位多做「減量效益」,使得有需要的單位拿不到。

經濟部則指出,不少產業意見都表明希望減量效益可轉讓,盼環境部參照房貸戶頭的概念,讓開發單位可分別建立單位本身的帳戶及開發案帳戶,方便轉移「減量效益」到各開發案帳戶,且設定「減量效益」取得後應在一定期限內使用完畢,應可避免單位間競爭「減量效益」的情形。

郭孟芸迴應,環境部之後會評估開發單位欲轉移剩餘「減量效益」至同單位其他開發案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