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發電廠不用抵換溫室氣體? 環保署:盼優先減煤

環保署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預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草案,規定事業開發行爲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進行一定比率增量抵換,但天然氣以外之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皆免增量抵換。(報系資料照)

爲降低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排放溫室氣體對氣候變遷造成衝擊,環保署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預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草案,規定事業開發行爲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進行一定比率增量抵換,但天然氣以外之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皆免增量抵換,環保署官員表示,盼優先減煤,後續會再召開研商會蒐集各界意見。

環保署氣候變遷署籌備處副主任黃偉鳴表示,此次預告的草案除了維持環評審查建議工廠之設立、園區之興建或擴建、使用天然氣以外的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擴建案等外,更增加應實施環評的「高樓建築」要執行增量抵換,且環差後溫室氣體如增量逾10%也應抵換。

黃偉鳴表示,抵換來源包括自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及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等取得的減量額度;也可經環保署認可之減量措施取得之抵換量,如汰換老舊機車爲電動機車、汰換老舊汽車爲電動車或油電混合動力車、燃煤或燃油設備改用沼氣或生物質爲燃料、汰換照明設備爲高效率照明設備、汰換漁船集魚燈設備爲發光二極體(LED)集魚燈設備、汰換老舊農機爲電動農機、汰換既有增氧設備爲高效率增氧設備等,但不包括國外的碳權。

黃偉鳴提及,如事業單位未依法進行抵換,則可依氣候變遷因應法要求限期改善,不改善可處10萬至1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