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讓媳婦入清潔隊向市長施壓 前馬公市代會主席遭罰100萬
▲前馬公市民代表會主席利用職權施壓馬公市長,敗訴確定判賠百萬。(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澎湖縣前馬公市民代表會主席陳永澎先前利用監督權限,要求馬公巿長葉竹林任用其媳婦曾姓女子爲市公所清潔隊員,監察院認定此行爲已違反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陳裁罰100萬元,但陳不服進而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9日開庭認定裁罰有據,判陳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陳永澎自民國99年起開始擔任澎湖縣馬公市民代表會主席,103年12月25日連任至今,明知媳婦曾姓女子爲關係人,期間仍透過自身監督權限,借職務上的權力要求馬公巿長葉竹林任用曾姓女子爲公所清潔隊員。
葉竹林指出,陳永澎在得知清潔隊有職缺後,直接表明要這個職缺,好讓曾姓女子補進清潔隊,過程中還試圖用刪除市公所預算來威脅他屈服。葉竹林表示最終爲考量公所預算順利,故同意陳的要求,讓曾姓女子擔任清潔隊員。
對此陳永澎反駁葉竹林陳述,表示自己103年至105年就任馬公市長期間與葉關係融洽,他所屬的市民代表會,縱使有部分代表對市政有些批評,但監督市政之餘他也都有支持並通過各項市公所預算,表明自己絕對沒有威脅或惡意刪減預算的情形,且曾姓媳婦於104年4月已與他的次子離婚,104年5月受僱爲清潔隊員時已不是他的媳婦。
陳永澎認爲監察院裁罰他,多是依據葉竹林的陳述,但葉說詞矛盾。在此陳表示,馬公市預算早已於104年1月7日通過,他根本無法在104年1月至5月間以刪除預算一事進行施壓,且該筆預算總計4億多元,市代會僅刪除當中一筆20萬元的餐費項目,其餘全數通過,且預算審查也全非他一人所能決定。
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調查,葉竹林多次在監察院的約詢中表示,陳永澎以預算施壓,多次要求遞補曾姓媳婦進入清潔隊。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監察院裁罰有據,裁罰100萬元有理,判陳敗訴並無不當,駁回上訴案,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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