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求複合竟將女友關摩鐵軟禁11小時 男大生遭判刑7月
黃姓男大學生私行拘禁女友,遭嘉義地方法院判刑。(廖素慧攝)
就讀臺北某大學的黃姓男學生,不滿念嘉義某大學的謝姓女友要分手,脅迫謝女偕同他到一家旅館,軟禁約11小時,謝女趁機拿回自己的手機,傳LINE向姊姊求救,警方獲報救她脫困,嘉義地方法院依私行拘禁罪判黃男7月徒刑,緩刑4年。全案可上訴。
22歲黃姓男大學生因謝姓女友要分手,去年12月7日搭車南下嘉義,中午11時49分許在某大學的女生宿舍超商碰見謝女要打電話,他上前拿走手機,並阻止謝女離去,揚言「就算妳進去女宿,我還是會把妳抓出來」、「跟我離開,不然摔爛妳的手機」,謝女心生畏懼被迫隨他搭計程車到一家速食店。
在速食店,黃男察覺謝女要用手機傳送訊息,下午1時30分許強行拿走手機,並脅迫謝女步行到隔壁一家旅館,進入房間後,黃男不斷要求複合,謝女拒絕,多次想打開房門離開,不料黃男竟強行將謝女拉回牀上,趴在她的身上,摀住她的口、鼻,不准她離去。
直到當天晚上9時許,謝女趁機拿回手機,傳LINE旅館名字及房號給姊姊,並打電話向胞姊求救,謝姊報警,當晚10時30分許員警趕到旅館房間,謝女才脫困。
黃男受檢警偵訊時坦承犯行,被依妨害自由等罪嫌起訴。
法官審酌,黃男僅因不滿分手,不以尊重、溝通方式處理,卻私行拘禁,讓謝女陷入長達約11小時的恐懼、害怕、求助無援情境中,法治觀念薄弱,但考量被告年僅22歲,坦認犯行,當庭向謝女道歉,檢察官建請給予緩刑自新的機會,謝女也同意。
法官依犯私行拘禁罪,判黃男7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接受6場次法治教育,禁止對謝女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