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經營權買股是否意圖操縱股價?學者:理由矛盾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郭土木(右二)認爲爭奪經營權時,收購方從市場買進股票或與其人頭帳戶間之目標公司股票移轉行爲,因欠缺主觀犯意之意圖要件,應不構成操縱市場價格之犯罪。(臺灣法學基金會提供)
臺灣法學基金會日前舉辦「證券操縱行爲的主觀不法構成要件研討會」,專家學者依據法務部統計,發現檢察官近十年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偵查終結近萬人,有人被判10年以上重刑,但也有人無罪定讞,刑度差距極大,學者認爲,國內司法實務對於操縱行爲主觀意圖認定,欠缺明確標準,行爲人爲取得公司經營權合法買股,與不法操縱股價竟同時存在於判決中,理由顯然前後矛盾。
學者認爲,我國《證券交易法》源自美國,大多數學者都認爲禁止操縱行爲,是兩國《證交法》的共同點;但美國強調構成操縱行爲需有「詐欺行爲」,而我國《證交法》155條的主觀要件則在於「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因此行爲人取得公司經營權爲目的合法買股,與不法操縱股價竟同時於判決中,顯然前後矛盾。
依據法務部統計,近十年違反《證券交易法》偵查終結近萬人,裁判確定有罪近2000人,其中不少人被判十年以上重刑,但也有人無罪定讞,同樣是炒股或內線交易,刑度差距如此之大;最有名的案例就是曾詐領國票102億元的楊瑞仁,他涉嫌炒作高興昌遭起訴卻獲判無罪,成功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的鄭文逸,卻被判刑13年半。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郭大維認爲國內實務對於操縱行爲主觀意圖認定,欠缺明確標準。
郭大維認爲,經營權之爭往往伴隨股權爭奪而大量買進公司股票,甚至大量利用人頭戶,法官認爲楊瑞仁意在入主高興昌公司,以取得該公司經營權,「其間雖有買賣高興昌股票之行爲,然僅系該股票在需求量激增之情形下,導致之市場價格變動,原屬自由市場供需調節之正常現象,自非所謂『炒作股票』之行爲」。
另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郭土木則認爲,在爭奪經營權時,非合意併購之未經申報公告收購股權中,收購方從市場買進股票或與其人頭帳戶間之目標公司股票移轉行爲,因欠缺主觀犯意之意圖要件,應不構成操縱市場價格之犯罪,並無《證交法》上操縱市場行情規定之適用。
郭土木以大同公司大股東鄭文逸爲例,買進與賣出之交易在主觀意圖上除不該當於影響行情之犯罪構成要件外,《企業併購法》第27條之立法並有其阻卻違法之依據,但法院最後竟以既是合法取得經營權,但也非法意圖操縱股價的競合觀點認定鄭文逸違法,不無前後矛盾之處。
前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長陳世雄認爲,鄭文逸最後取得大同多數董事席次,主觀上確是以參與企業經營爲目的,未有操縱行爲之意圖,不過該判決並未就被告全部買賣所欲入主公司之股票行爲合一詳加審酌,只以前半年股票轉讓認爲鄭文逸意圖操縱股價,且就《企業併購法》修正之第27條規定及立法理由,也未詳盡說明,似有未妥。
前最高法院刑事庭審判長謝靜恆認爲,行爲人買賣股票爲了炒作,或是經營權?除了客觀事實拼湊,也要理解背後的合理經濟目的,主觀要件必須審慎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