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選罷法引述民調 謝長廷遭罰50萬

中央選舉委員會24日召開委員會議,會中針對有個人或媒體在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有關民意調查資料之引述、報導及應載明事項等案件進行審議,共計有6件裁罰案件,分別對當事人或公司及其代表人各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中選會指出,依據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佈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佈、評論或引述」;在民意調查資料應載明事項部分,系依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1項、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爲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發佈,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中選會表示,謝長廷在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在立法委員參選人的造勢晚會引述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的民意調查資料,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此外,網民林奕成、前臺北市議員王正德等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分別在網路聊天室及立法委員參選人造勢會上,引述有關總統候選人的民意調查資料,違反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2項,依同法第96條第4項規定,兩人各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中選會指出,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中央日報網路報」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等,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引述、報導有關總統候選人民意調查資料,違反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2項,依其個別行爲及同法第96條第4、5項規定,分處各該公司及其代表人各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中選會表示,參選宜蘭立委的邱錫奎發佈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因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1項發佈民調應載明相關事項之規定,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中選會表示,將據以開具違反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案件處分書;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程序通知限期繳納。105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