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權法」五股割頸案看板落幕 衛福部發聲了

衛福部定調五股割頸案看板照片違反「兒少權法」,保護司今表示,該案是同一行爲觸犯多項法律,因建築法罰則較重,建議市府以該條法律要求下架。記者林昭彰/攝影

新北市校園割頸案後續效應持續發酵,新北市猛鬼大廈管委會主委周先生,日前在五股一處建物外牆刊登該案加害人一男一女照片,衛福部定調違反「兒少權法」,要求新北市社會局依法處理。新北市府以違反「建築法」要求撤下廣告,周男昨上午主動拆除。衛福部保護司今表示,該案是同一行爲觸犯多項法律,因建築法罰則較重,故建議市府以該條法律要求下架。

割頸案事件發生在國中,加害人、被害人雙方均爲「兒少權法」保障對象。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該民衆刊登涉及兒少肖像的廣告,違反兒少權法,但該廣告未依規定申請刊登,同時違反「建築法」,當同一行爲違反多項法條,應以罰則較重者優先適用,兒少權法罰則爲2至10萬,建築法罰則爲4至20萬,故以後者優先適用。

張秀鴛說,基於保護兒少最佳利益、未來人格發展權,並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精神,依法不得公佈兒少肖像,本次案件因兒少偏差行爲,禁止公佈肖像悖離民衆情感,衛福部將做更多說明、宣導,但在現行法律下,民衆應遵守相關規定,兒童發展權、人格發展有其必要,是全球趨勢,也是社會的責任。

相關法規部分,「建築法」規定,未經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兒少權法」第69條規定,媒體及各界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兒童及少年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違反規定者,可以同法第103條,處2至10萬元罰鍰。

除「兒權法」外,「少年事件處理法」也規定不得曝光涉案兒少肖像。司法院今天表示,尊重社會對公共議題不同意見,將於近期舉辦座談會,對外說明「少事法」相關制度立法精神及實務運作情況。

衛福部定調五股割頸案看板照片違反「兒少權法」,保護司今表示,該案是同一行爲觸犯多項法律,因建築法罰則較重,建議市府以該條法律要求下架。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