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法“偏心”是對孩子應有的尊重
今年即將到來的“六一”兒童節,孩子們將得到一份沉甸甸的大禮包――2020年10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
審視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可謂亮點頻仍,其中之一就是新增了“充分聽取孩子的意見”“尊重孩子真實意願”的內容。比如,該法第四條將“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確定爲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的基本原則;第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願,等等。
“充分聽取孩子的意見”“尊重孩子真實意願”,聽起來比較抽象,似乎也比較難於落地,但立法表述上的這些變化,並不是可有可無的擺設。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被寫入了法律的基本原則,便具有了普遍約束性。這就意味着,只要是關係未成年人切身權益的事情,無論是父母,還是司法機關,都要認真傾聽未成年人的聲音,而不能有意或無意地忽視。
從具體條款上,也能看出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偏心”。比如,根據新規定,法院在處理離婚訴訟時,不僅在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上,“應當尊重已滿8週歲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願”,就連處理未成年子女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也可以結合具體案情,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以未成年人“有表達意願能力”,而不是年齡作爲法院聽取意見的前提條件,明顯擴大了“充分聽取孩子的意見”的範圍,也更好地體現出“充分”的立法意圖。
平心而論,我國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不可謂不重視。近30年前,我國便出臺了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年12月29日、2012年10月26日、2020年10月17日,先後作出三次修訂,如此精心“雕琢”、反覆“打磨”,在其他立法中並不多見;在具體立法中,明確並壓實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等不同層面的保護職責,編織出一張立體的法律保護網絡,這些舉措無不折射出立法者對未成年人羣體的關注與關愛。
在之前的一些司法實踐中,不乏保護人的身影,卻很少聽到孩子的聲音。這種尷尬的現狀,與傳統觀念不無關係。孩子往往被認爲是父母的“附屬品”,因爲他們既沒有經濟能力,也沒有社會生存的本領,所以不被看作是獨立的個體。所以,在涉及他們切身權益的事宜上,成年人缺乏對他們意見的傾聽。這種觀念投射在立法和司法,就表現爲保護措施“琳琅滿目”,卻沒有孩子發聲表達之處,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一個文明的社會,理應尊重每一個個體,傾聽每一個個體的聲音。任何孩子都是社會的一分子,都是未來的主人翁,即便是再年幼、再柔弱,都應得到尊重。如果連孩子被傾聽的權利都被“忽視”了,還如何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呢?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尊重與理解嵌入立法的字裡行間,寫就的是一個大大的“人”字,閃耀出以人爲本的法治光芒,也體現出立法理念的進步。
一部尊重未成年人、傾聽未成年人的新法,用法律守護“少年的你”,爲立法保護注入了更多的文明基因。我們也有理由相信,隨着國家立法的與時俱進、日臻完善,未成年人權益得到越來越有力的保護,未成年人也將在法律的堅強守護下,更加安全健康地成長。(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