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治平遭前妻控告僞造文書拿版權費 二審逆轉判
王治平遭前妻控告僞造文書拿版權費,二審逆轉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作曲家範中芬提起刑事自訴,指控前夫王治平多次僞造她的簽名將她的詞授權,並僞造她的簽名簽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一審將王男依僞造文書罪判刑3月,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爲,無法證明王男有僞造文書的犯意,改判無罪。範女可上訴。
範中芬與王治平2002年離婚後,範女提起刑事自訴,指控王治平在2008年6月10日,未經她授權,在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簽署她姓名,並填寫王的個人資料,而僞造該私文書,並持向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行使,認犯僞造私文書罪。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將王治平依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王治平不服提上訴。
二審高院認爲,王治平在1994年間與範女及子女移民美國後,因工作需要往返臺、美兩地,1999年8月2日以範女名義填寫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作曲家及作詞家入會申請書時,同時留存她在洛杉磯住處電話,並未刻意隱匿她聯絡方式。
高院指出,王與範雖在2002年間登記離婚,然於婚姻存續期間及離婚後,曾多次相互授權他方處理唱片合約、租屋、戶籍等事宜,自或被告聯絡,且王男此代理範女簽署新版管理契約,難認主觀上有僞造私文書的犯意,改判無罪。範女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