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發微博吐槽餐廳被索賠,法院:評價並未捏造虛構事實,駁回!

“辣眼睛!人均1000元的店,內飾居然用的是淘寶地攤貨!”、“紫蘇一毛錢一張,還用這麼不新鮮的,甚至不泡水。”、“用盒馬特價99元1.8L的清酒,還不如喝料酒!”......

6月4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普陀法院”)獲悉,此前,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朱某經營着一家平價日料店,在大衆點評推薦區刷到“某預約制日料餐廳”(以下簡稱某餐廳)後,在微博上發文“吐槽”該餐廳店面裝修材料低端等,並配上其他顧客上傳的圖片和評論截圖。該文章發佈後,獲2240次轉發、8270次點贊、587條評論。

某餐廳認爲,朱某從未到店就餐消費,文章內容均爲杜撰,屬於嚴重失實,且朱某自身經營日料店,系通過惡意評價來打擊競爭對手,致餐廳名譽受損、經營受損等。餐廳訴至法院,要求朱某刪除文章、在社交平臺公開賠禮道歉,並依據月平均營業額賠償9萬餘元。

朱某辯稱,其微博內容是對真實圖片所呈現的裝修、用料、食物擺盤的評價,使用的是網絡語言,不存在侮辱、誹謗行爲;微博圖片也對店鋪介紹頁做了馬賽克處理,後來設置爲僅粉絲可見且在訴訟前刪除......故不同意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爲,第一,被告評價是基於真實照片的基礎上,並未捏造虛構事實,不存侮辱、誹謗的行爲;第二,被告雖自營日料店,但其人均消費顯著低於原告的人均消費標準,不具有因競爭關係而發佈相關言論的主觀動機;第三,原告提供的證據難以證明被告行爲與原告經營收入減少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綜上,朱某未侵害某餐廳的名譽權,故對某餐廳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評價是消費者行使監督權的正常途徑。消費後對商家進行點評,其中既包括正面的稱讚,也包括負面的批評,是公民行使監督權的正常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行爲人爲公共利益實施輿論監督而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方面,消費者有對商家的產品和服務作出差評的權利,但如果在評價中使用侮辱性、誹謗性言論,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損害了商家的商業信譽和產品聲譽,給商家造成損失的,也需要承擔侵權行爲引發的法律後果。

另一方面,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質量享有公正評論的權利,商家作爲經營者從事市場經營,應聽取公衆意見、接受公衆監督,對此予以必要的容忍。

本案中,朱某雖然未曾實際到店消費,但其評價所使用的是其他顧客拍攝的真實照片,其發佈的內容是基於個人的從業經驗及社會公衆認知,認爲某餐廳人均價格與服務不相匹配的意見表達,並未捏造、虛構事實,也沒有打壓競爭對手的主觀惡意。商家應當虛心接受消費者的建議和批評,努力提升自己的產品質量與服務水平,而不是一味苛求正面評價。(以上轉自澎湃新聞)

閱讀鏈接:消費者具有負面公開評價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可見,評價,包括正面的,也包括吐槽內容負面的,是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的一種監督,是法律規定的消費者應有權利。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爲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可見,法律明確規定了消費者對商家的評價權,而且將其列入了“信用評價”的高度要求網絡平臺予以保障。

例如,案號爲(2016)魯02民終9396號案件中,法院認爲,日常網絡交易中,買家評論對於網店店主具有重要意義,也就是所謂的口碑效應。那麼,消費者是否有權打差評?打差評是否構成侵權?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質量享有公正評論的權利,打好評是消費者的權利,打差評也是消費者的權利,但不能借機誹謗、詆譭,同時網絡用戶對商戶發表評價除了遵守法律規範,還應遵守網絡道德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