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餐廳「地攤貨!」網友遭索賠44萬 法院判決逆轉

▲大陸一名網友也是日料業者發文「吐槽」同業被告,最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任以芳/綜合報導

大陸一名網友在微博發佈文章批評某餐廳,並且使用「辣眼睛」「不配」等字眼怒罵業者,最終餐廳老闆以「妨害名譽」向申訴法院,要求其公開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9萬元人民幣(換算臺幣44萬)。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陸媒《澎湃新聞》報導,朱某經營一家平價日料店,在微博上發文批評另外一家餐廳店面裝修材料低端、餐具廉價、食材不新鮮、菜品賣相差等。

朱某截圖「大衆點評」評論區其他顧客上傳的圖片和評論,佐證自己的評論。該文章發佈後,獲2240次轉發、8270次點贊、587條評論。

根據朱某發文內容,「辣眼睛!人均1000元的店,內飾居然用的是淘寶地攤貨!」「紫蘇一毛錢一張,還用這麼不新鮮的,甚至不泡水。」「用盒馬特價99元1.8L的清酒,還不如喝料酒!」

該餐廳經營者看到文章後,認爲朱某從來到店就餐消費,文章內容個人杜撰,嚴重失實。朱某自己也經營日料店,通過惡意評價來打擊競爭對手。於是起訴朱某,要求刪除文章、在社交平臺公開道歉,依據每月平均營業額賠償損失9萬多元人民幣,換算44多萬臺幣。

被告朱某辯稱,微博內容是對真實圖片所呈現的裝修、用料、食物擺盤的評價,使用的是網路語言,不存在侮辱、誹謗行爲。發佈的微博圖片也對原告店鋪介紹頁馬賽克處理,該條微博後來設置爲僅粉絲可見,且在本案訴訟前刪除。

法院審理後認爲,第一,被告評價是基於真實照片的基礎上,並未捏造虛構事實,不存侮辱、誹謗的行爲;第二,被告雖自營日料店,但其人均消費顯著低於原告的人均消費標準,不具有因競爭關係而發佈相關言論的主觀動機;第三,原告提供的證據難以證明被告行爲與原告經營收入減少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打院判決,該餐廳對朱某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該法院指出,被告朱某未曾實際到店消費,其評價使用其他顧客拍攝的真實照片,發佈的內容基於個人的從業經驗及社會公衆認知,認爲某餐廳人均價格與服務不相匹配的意見表達,並未捏造、虛構事實,也沒有打壓競爭對手的主觀惡意。

該法院認爲,商家應當虛心接受消費者的建議和批評,努力提升自己的產品質量與服務水平,而不是一味苛求正面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