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臺賣虛擬商品 須課徵營業稅
目前有很多線上玩家,會利用各類方式(如向其他玩家購入、僱用員工打寶等),取得虛擬遊戲商品,再利用網路平臺銷售給他人使用並收取對價,因爲這些玩家賣的是虛擬世界用的遊戲幣,不是實體,就容易忽略報稅的相關規定。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6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只要銷售貨物或勞務,就要以所收取的全部代價爲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包括虛擬商品也算在內。
另外,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也規定,營業人購進的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也就是說,根據營業稅法規定,銷售虛擬遊戲商品,都要以所收取的全部代價爲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此外,取得虛擬遊戲商品的支出,如果未依法支付營業稅額,並取得及保存載有進項稅額的憑證,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如果是向不須申請稅籍登記的個人購買,就沒有支付進項稅額、不會產生扣抵銷項稅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