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交易利得 仍須繳稅

HOYA BIT加密貨幣交易所創辦人兼執行長彭雲嫺表示,目前臺灣合法加密貨幣平臺均已落實KYC(瞭解客戶)、強化實名制,且中央銀行、金管會定位爲虛擬通貨,如果交易有獲利,會被認爲是出售或交換財產及權利的所得。

虛擬貨幣交易需要以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課徵所得稅,即以交易價格減去成本價的獲利,無論幣種皆視爲虛擬商品,若只是在平臺上移轉尚無須繳稅,但若出金,依法就需要繳稅。

彭雲嫺指出,報稅重點在是否超過新臺幣50萬元,若用戶交易金額逾50萬元,銀行須主動申報;對計稅而言,若使用臺灣的合規交易所,交易所內會有完整的交易紀錄,包含成本與交易時間等,調閱資料時也更容易;同時提醒民衆,繳稅前得先知道自己的虛擬貨幣收入是境外收入或境內收入。

境內外收入區分,以交易平臺爲標準,交易平臺在海外就算海外收入,交易平臺在境內就是境內收入;以出金管道爲標準,轉回臺灣交易所出金爲境內收入,從海外交易所電匯回臺灣爲海外收入。

虛擬貨幣交易損失也可抵稅,在臺灣合法交易所交易的虧損可列爲綜所稅特別扣除額中的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但若在海外交易平臺交易的損失,必須有交易平臺提供相關資料,包含明確的交易成本與價格,且海外所得必須超過100萬元以上、基本所得額高於670萬元門檻,符合上述條件才能抵稅,低於670萬元則可直接免稅。

幣託集團提醒,國稅局鼓勵民衆每年進行年度稅務申報時,主動申報虛擬通貨資產,若有處分獲利時要申報稅務;若有已實現虛擬通貨財產交易損失,也享有特別扣除額,只需提供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填寫特別扣除額的增修財產交易損失明細資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