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二手商品,可以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嗎?法院這樣判

與購買全新的商品相比,物美價廉的二手商品越來越多受到消費者青睞。但如果對商品不滿意,消費者能否七天無理由退貨呢?

5月25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金山法院”)獲悉,此前,該院辦理了這樣一起涉二手商品交易案件。

購買二手商品,可以七天無理由退貨嗎?

上海金山法院介紹,吳先生、劉先生均系某網絡二手交易平臺註冊用戶。吳先生在該平臺購買了劉先生出售的寵物用品,後發現該寵物用品存在質量問題,故在線申請退貨退款。平臺支持了吳先生的訴求,吳先生收到了退款。

但是,劉先生認爲其在二手交易平臺銷售的物品不應適用網絡購物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故訴至法院,要求吳先生返還其貨款。那麼,劉先生的銷售行爲是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

法院經審理認爲,雖然人們可以通過網絡二手交易平臺處置閒置物品,但隨着平臺用戶增多,存在大量在平臺註冊專門從事二手交易或新品交易的用戶。

原告劉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案涉產品的進貨發票及進口貨物報關單等證據,經法院審理查明,劉先生系在向案外人批量購買產品後,再加價出售,劉先生出售案涉產品的行爲具有營利性質。結合原告劉先生在該二手交易平臺短期內多次出售寵物商品,綜合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等情況,法院認定原告劉先生的出售行爲已超出一般二手平臺用戶轉讓、處置閒置物品的合理範圍,故法院認定原告劉先生系藉助網絡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者,其銷售行爲應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劉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二手交易平臺經營者與普通用戶的區分標準在於是否“以營利爲目的”

上海金山法院商事審判庭一級法官焦銳表示,該案例引出了網絡二手交易平臺退換貨規則的問題。針對網絡購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此即“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

焦銳表示,網絡二手交易平臺的出賣人是否受到“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制約,關鍵在於能否認定出賣人系“經營者”。

司法實踐中,二手交易平臺經營者與普通用戶的區分標準在於是否“以營利爲目的”。

二手交易平臺的普通用戶出售物品的目的系處置自有閒置物品,一般是折價出售,物品交易價格比市場價低,且出售的頻率不高,交易量有限。

二手交易平臺的經營者則是在成本價上加價出售、批量銷售,銷售行爲有明顯的營利性質。現實中,越來越多的商家利用二手交易平臺批量銷售全新產品、通過鏈接跳轉售賣,企圖利用二手交易平臺掩蓋其經營者身份,進而規避法律責任。

上海金山法院在審理該案件時,未拘泥於二手交易平臺的性質,而是從出賣人所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以及是否有其他銷售渠道、收入來源等情況綜合認定出賣人符合經營者“以營利爲目的”的本質特徵,進而適用了網絡購物“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

那麼,消費者在二手商品交易中,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法官表示,在網絡二手交易平臺上,對於二手商品的新舊成色、瑕疵程度、磨損狀態只能依賴賣家的描述,極有可能導致買家對於購買到的商品不滿意,要求退貨的情況出現。此種情形下,法院應在全面認定事實基礎上,釐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而作出裁判。

爲避免產生糾紛,賣家在二手商品交付前,應向買家如實說明商品實時狀況,同時要妥善保管商品,確保交付前的商品與其描述相符,否則,賣家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消費者在二手商品交易中應避免盲目貪圖便宜或輕信他人,要注意賣家過往交易情況、信譽評價等信息,評估賣家的可靠性。針對負面評價較多、出售商品價格遠低於市場價格的賣家,要提高甄別能力,謹慎交易。

網絡二手商品交易平臺應採取措施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暢通投訴通道,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並按時回訪糾紛處理結果;提高二手商品賣家入駐平臺審覈標準,規範審覈流程,嚴格管理平臺商家,通過誠信評價機制等方式,對違法違規用戶進行平臺公示名單、封號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