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東京專欄丨準確理解保護非公經濟產權的政策含義

王東京

對於保護非公經濟產權,社會上已不再有反對的聲音。但對爲何要保護非公經濟產權,人們有一種說法,是因爲民營企業對國家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國內生產總值,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90%以上的市場主體數量。說民營企業對國家的貢獻居功至偉,筆者同意;但筆者認爲這並不完全是國家保護非公經濟產權的原因。

筆者的觀點是,對某市場主體的產權是否保護,不應看其貢獻大小。我們知道,市場經濟是交換經濟,而商品交換有兩大前提:一是社會分工;二是產權受法律保護。沒有分工,大家生產的產品相同,用不着交換;若產權不受法律保護,侵佔別人的財產不受懲罰,弱肉強食,當然也不會有商品交換。

這一點,馬克思講得清楚,“私有權是流通的前提”;並在《資本論》中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場去,不能自己去交換。因此,我們必須找尋它的監護人,商品所有者。”而且他還說:“商品是物,爲了使這些物作爲商品發生關係,必須彼此承認對方是私有者。”既然雙方彼此承認是私有者,當然不能侵犯對方的產權。

再往深處想,保護非公經濟產權,筆者認爲還有一個原因:那就是民營企業家是投資風險的主要承擔者。從經濟學角度看,企業的本質是不同要素所有者所建立的“契約”。比如企業家作爲投資者,與員工就是一種合作(契約)關係。員工提供勞動,按勞取酬(工資);而投資者則擁有剩餘索取權(利潤)。

然而企業家又不同於員工,企業家投資購買廠房與機器設備後,固定資產則成爲“沉沒成本”,不僅短期內無法回收,也無法轉移。可見投資辦企業是有風險的,而且理論上皆存在破產的可能。企業一旦破產,投資者將血本無歸;而員工提供的是勞動,即使企業倒閉,員工可隨時走人,無需承擔投資損失。

由此見,企業家與員工所承擔的風險是不對稱的。也正因如此,所以政府在保護員工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應保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財產權)。近年來中央反覆強調“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這便是重要原因之一。

回頭再說保護非公經濟財產權。很多人認爲,保護非公經濟財產權,就是不能侵佔民營企業家的財產。這看法當然是對的。問題是財產權的含義並不僅限於此。按照經濟學的定義,財產權同時包括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這是說,任何侵犯財產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的行爲,皆屬於侵犯財產權。

這樣從政策層面講,保護非公經濟財產權,就是要保護非公企業的財產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而且三位一體,缺一不可。下面筆者將分別進行解釋。

毋庸諱言,目前國內某些行業仍存在市場準入限制,民企難以參與投資國家重大項目,這無疑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民企財產使用權。有鑑於此,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深入破除市場準入壁壘,推進基礎設施競爭性領域向經營主體公平開放,完善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項目建設長效機制。支持有能力的民營企業牽頭承擔國家重大技術攻關任務,向民營企業進一步開放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

保護民營企業收益權,我認爲有兩個重點:一是生產要素組合要充分尊重“自願”原則,員工可自主選擇或離開企業,企業也可自主招聘或辭退員工;二是要素報酬(價格)要由市場供求關係決定。對此,中央明確強調,要健全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這是爲了防止要素價格受到不當干預。

這裡筆者要特別指出的是,時下有些地方政府拖欠企業賬款,甚至巧立名目對企業不合理收費,這實際上是在侵犯企業收益權。這些行爲必須立即得到糾正。而且要按照中央的部署,進一步健全涉企收費的長效監管機制,出臺拖欠企業賬款清償的法律法規,確保企業收益權不受侵犯。

關於保護民企財產處置權,眼下當務之急,一方面是要支持民企進行市場化兼併重組,在合法經營的前提下做大做強。反壟斷重在反不正當競爭,而不是簡單反大。另一方面,要健全企業破產機制,推進企業註銷配套改革,完善企業退出制度,爲企業財產處置提供平臺與通道。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對侵犯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的行爲實行同責同罪同罰,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強產權執法司法保護,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健全依法甄別糾正涉企冤錯案件機制。中央的態度很明確,關鍵是要抓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