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觀財報|上海鳳凰及時任總經理等擬合計被罰350萬元

中新經緯1月19日電 上海鳳凰19日晚公告,當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滬證監處罰字[2024]2號,以下簡稱《告知書》)。

《告知書》顯示,2015年12月,上海鳳凰實施重大資產重組,通過發行股份的方式收購江蘇華久輻條製造有限公司100%股權,形成相關商譽資產。上海鳳凰在2018年度對該商譽進行減值測試時,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財會[2006]3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正確進行商譽減值測試,導致2018年度商譽減值測試準備少計提897.79萬元,存在會計差錯。該事項導致公司2018年合併財務報表虛增利潤總額897.79萬元。

由於不同年度財務報告數據的連續性,前述會計差錯導致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關於商譽的財務數據不準確。

上海證監局認爲,上海鳳凰上述行爲涉嫌違反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以及《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爲。

郭建新作爲披露上海鳳凰2018年到2022年年報時任總經理,依法負有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其在簽署確認公司2018年到2022年年報中未能勤勉盡責,是公司2018年到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行爲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曹偉春作爲披露上海鳳凰2018年到2022年年報時任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依法負有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其在簽署確認公司2018年到2022年年報中未能勤勉盡責,是公司2018年到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行爲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擬決定:

一、對上海鳳凰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兩百萬元罰款;

二、對郭建新給予警告,並處以七十五萬元罰款;

三、對曹偉春給予警告,並處以七十五萬元罰款。

對此,上海鳳凰表示,本次收到的《告知書》中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爲未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開展。公司將認真吸取經驗教訓,加強內部治理的規範性,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並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維護公司及廣大股東利益。

資料顯示,上海鳳凰主要從事自行車整車和自行車零部件的生產與銷售。公司主要產品包括助動車、兩輪摩托車、童車等。公司擁有的“鳳凰”“丸石”“89”品牌是公司核心競爭力的主要來源之一。

業績方面,2023年前三季度,上海鳳凰營收12.82億元,同比增長16.22%;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32,96.99萬元,同比下降49.98%。

二級市場上,上海鳳凰19日收漲3.61%報9.19元,目前公司總市值47.36億元。(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