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觀財報|恆信璽利及時任董事長李厚霖等被罰1350萬

中新經緯8月16日電 證監會網站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恆信璽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信璽利”)及時任董事長李厚霖等被罰款1350萬元。

具體來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證監會對恆信璽利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明,恆信璽利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恆信璽利披露的2015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及2022年半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2015年至2022年上半年,恆信璽利通過修改銀行對賬單和銀行回單的方式虛增銀行存款,通過虛假採購的方式虛增存貨,通過虛構與加盟商銷售業務的方式虛增收入、成本、利潤,通過賬外列支人工工資、店鋪租金等管理費用的方式虛減費用,導致恆信璽利披露的2015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及2022年半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具體影響情況如下:

2015年虛增存貨30422.61萬元、銀行存款50626.44萬元,虛增資產佔當期披露總資產的35.06%;虛增收入21698.31萬元,佔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5.35%;虛增成本14416.09萬元;虛增利潤7282.22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4.15%。

2016年虛增存貨61250.17萬元、銀行存款51075.46萬元,虛增資產佔當期披露總資產的42.79%;虛增收入7891.96萬元,佔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5.55%;虛增成本5348.17萬元;虛增利潤2543.79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74%。

2017年虛增存貨63517.68萬元、銀行存款77059.03萬元,虛增資產佔當期披露總資產的48.60%;虛增收入1500.88萬元,佔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0.91%;虛增成本1056.95萬元;虛增利潤443.93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49%。

2018年虛增存貨73523.04萬元、銀行存款103768.35萬元,虛增資產佔當期披露總資產的51.95%;虛增收入5802.66萬元,佔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3.50%;虛增成本3916.00萬元;虛增利潤1886.66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6.19%。

2019年虛增存貨110676.81萬元、銀行存款68016.72萬元,虛增資產佔當期披露總資產的53.37%;虛增收入17863.68萬元,佔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9.66%;虛增成本11885.84萬元;虛增營業利潤5977.84萬元,虛減費用3410.59萬元,虛增利潤9388.43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46.96%。

2020年虛增存貨203,030.83萬元,虛增資產佔當期披露總資產的52.81%;虛增收入25922.23萬元,佔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4.76%;虛增成本15369.82萬元;虛增營業利潤10552.41萬元,虛減費用2307.32萬元,虛增利潤12859.73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95.14%。

2021年虛增存貨200187.66萬元,虛增資產佔當期披露總資產的48.04%;虛增收入47216.03萬元,佔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20.88%;虛增成本33436.91萬元;虛增營業利潤13779.12萬元,虛減費用1752.36萬元,虛增利潤15531.48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22.73%。

2022年上半年虛增存貨197067.20萬元,虛增資產佔當期披露總資產的46.47%;虛增收入11892.12萬元,佔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8.93%;虛增成本7852.57萬元;虛增營業利潤4039.54萬元,虛減費用224.75萬元,虛增利潤4264.29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562.11%。

二、恆信璽利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

2023年4月28日,恆信璽利發佈《股票因不能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而強制停牌公告》,稱因未能在2023年4月28日前按規定披露2022年年報,公司股票將於2023年5月4日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實施停牌。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恆信璽利仍未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

恆信璽利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銀行賬戶流水及對賬單、財務賬套、虛假三方借款協議、當事人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認爲,恆信璽利作爲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創新層掛牌(後調整至基礎層,現已終止掛牌)的非上市公衆公司,2015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2013年《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以下簡稱2013年《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13年《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爲。恆信璽利2019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2019年《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以下簡稱2019年《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2019年《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二條、《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爲。恆信璽利2021年年度報告及2022年半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違反2021年《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以下簡稱2021年《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2021年《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爲。

李厚霖時任恆信璽利董事長,全面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李曉東時任恆信璽利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主管公司的財務工作。二人組織、決策恆信璽利的財務造假行爲,對恆信璽利披露的2015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及2022年半年報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並保證上述文件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是恆信璽利信息披露虛假記載違法行爲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偉森時任恆信璽利董事、總經理,知悉恆信璽利的財務造假行爲,對恆信璽利披露的2015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及2022年半年報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並保證上述文件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是恆信璽利信息披露虛假記載違法行爲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劉桂娟時任恆信璽利董事、董事會秘書;熊志勇時任恆信璽利財務總監。二人知悉、參與、配合實施恆信璽利的財務造假行爲,對恆信璽利披露的2015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及2022年半年報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並保證上述文件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是恆信璽利信息披露虛假記載違法行爲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恆信璽利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的行爲,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爲。

李厚霖時任恆信璽利董事長;李偉森時任恆信璽利董事、總經理;李曉東時任恆信璽利董事、副總經理。三人依法負有保證公司及時披露信息的義務,但未勤勉盡責,是恆信璽利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相關違法行爲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桂娟時任恆信璽利董事、董事會秘書;熊志勇時任恆信璽利財務總監。二人亦依法負有保證公司及時披露信息的義務,亦未勤勉盡責,是恆信璽利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相關違法行爲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

1.對恆信璽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50萬元罰款;

2.對李厚霖給予警告,並處以320萬元罰款;

3.對李曉東給予警告,並處以320萬元罰款;

4.對李偉森給予警告,並處以120萬元罰款;

5.對劉桂娟給予警告,並處以120萬元罰款;

6.對熊志勇給予警告,並處以120萬元罰款。

鑑於李厚霖時任恆信璽利董事長,全面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李曉東時任恆信璽利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主管公司的財務工作。二人連續多年組織、決策恆信璽利的財務造假行爲,導致恆信璽利連續七年年報及2022年半年報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且涉及金額巨大,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情節較爲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及《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李厚霖、李曉東分別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