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師遭性侵劫殺 兇手逃死定讞
劉志明十年前持鐵錘殺死素昧平生的退休女教師,遭判處無期徒刑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陳女丈夫張介能與劉志明纏鬥逾十年,對於劉志明成功逃死,張男憤怒說「我們早就心裡有數了」,死刑釋憲讓這些人躲過死刑,有些罪犯甚至還要重審,對被害人家屬而言,法官根本就是「吃人夠夠」,就當自己造孽,纔會等到這種結果。
最高法院指出,更四審判決已嚴格秉持憲法法庭死刑判決揭示的「刑事訴訟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意旨,詳細論述如何認定劉志明所爲是偶發性犯罪,而非並非預謀犯罪,且劉男強盜兩千元財物部分,欠缺補強證據,認定劉男犯強盜未遂而故意殺人,非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罪。
另最高法院認爲,更四審量刑時已審酌刑法科刑一切情狀,參酌醫療院所評估報告、鑑定人意見,就醫療角度而言,不能完全排除劉志明有更生改善的可能性,改判無期徒刑,檢上訴指更四審判決違背論理、經驗法則,認定劉是有計劃性殺人,皆不是合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因此駁回上訴。
劉志明二○一四年因女友提分手,不斷前往其住處求見遭拒,同年十二月,劉男帶鐵錘找女友未果,先到高雄市孔廟旁公園休息,飲酒後見買完菜的退休女老師開車離去,原先打算搶走車輛,用鐵錘重擊女友頭部,自己坐入駕駛座,再將女老師拖入後座,再拿鐵錘敲擊頭部,害女老師當場昏厥。
劉志明事後見女老師甦醒,又拿鐵錘重擊她頭部十三下,搶走皮包裡兩千元並性侵,最後將女老師反鎖車內逃離現場,女老師因頭部頂骨和額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大量出血身亡。
劉志明一審被依強盜殺人、強制性交等罪判處死刑,其中強制性交判十年徒刑,因檢方、劉男均未上訴確定,劉男入監。至於強盜殺人部分,歷審均認定劉男手段殘忍,五度判死。
更三審判死理由指出,劉志明以鐵錘敲女老師後,竟再猛敲十三下,漠視生命造成損害至深,若僅判無期徒刑顯違背正義,判死刑「罪責相當」,另鑑定結果認爲劉男是「高危險羣」,再度犯案可能性不低,被關押後未明顯改變,難期待可教化。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後,合議庭認爲,劉志明非計劃性犯案,而是隨機挑選女老師殺人,更三審判決死刑理由不完備,有再調查釐清必要,再度發回更審。
更四審認爲,劉志明強盜部分僅有自白,欠缺其他證據補強,劉男當時是隨機萌生強盜犯意,進而殺害女老師,不是預謀犯案,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另依精神鑑定等調查結果,認爲劉男只要保護因子大於危險因子,再犯率會降低,逆轉改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