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鐸獎女師慘遭鐵錘爆頭性侵慘死 變態兇手5度判死改無期定讞

▲高雄退休老師命案,最高法院4日將兇手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高雄市男子劉志明,2014年底不滿女友提分手,爲搶車代步,竟持榔頭重擊獨自開車買菜、曾獲師鐸獎的陳姓退休老師,還以手指性侵,並咬掉乳頭,搜刮死者財物。劉男5度遭判處死刑,直到今年5月間的更四審才獲判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4日駁回上訴,劉男確定逃過死刑定讞。

本案發生於2014年12月間,失業多時的男子劉志明(52歲),因不滿女友提分手,酒後騎車亂逛。途經市場發現被害人陳婦買完菜準備開車回家,劉男臨時起意,打算搶車去找女友談判。他跟蹤陳婦,趁着打開車門上車之際,自後方持鐵錘將她擊昏,但因排檔上鎖無法駛離。

劉男轉頭逼問陳婦如何解鎖,陳婦因重傷昏迷無法回答,劉男暴怒之下,竟以鐵錘重擊陳婦頭部13下,又搜刮陳婦皮包內2000元,再把手指伸進陳婦下體性侵,還一口咬掉其乳頭再吐掉,棄置車內,隨後反鎖車輛逃逸。陳婦頭蓋骨遭敲碎,慘死在車內,檢警單位4天后將藏匿在楠梓區的劉男逮捕到案。檢方對他提起公訴。

劉男犯案手法兇殘,法院歷審均認定他犯下「強盜結合殺人罪」,包含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總計5度將他判處死刑。但案經撤銷發回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年5月間的更四審,認爲「劉男的強盜殺人犯行系隨機、偶發性爲之,而非計劃性爲之」,不符合兩公約法中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且經精神鑑定,更四審法院認爲如果將劉男之保護因子增加,大於危險因子,再犯就會降低,因此「不能完全排除被告具有更生改善可能性」,所以認爲本件不能判處死刑。更四審法院首度將劉男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件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4日採信更四審見解,駁回上訴,劉男獲判無期徒刑定讞,確定逃過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