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校官不甩教召令 害鬥煥坪等嘸人下場曝

王姓男子原爲職業軍人,從軍22餘年已升至校官官等,但因駕車擦撞機車涉嫌肇事逃逸,案發當月迅速遭軍方汰除勒退。2022年4月初本應至苗栗縣鬥煥坪營區接受7天的教育召集訓練,卻因故未報到。桃園地院進行簡易判決,將王男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妨害教育召集罪,判處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52歲王男明知後備軍人有接受教育召集義務,且校官除役年齡爲58歲,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於2022年3月26日經其胞兄簽收博愛甲字第231506號的教育召集令,指定王男應於同年4月9至15日,前往苗栗縣的鬥煥坪營區報到,但王男於收悉召集令後仍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而未到,案經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檢方去年偵辦時,王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由於犯後態度良好,獲檢方以112年度偵緝字第179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卻因他未如期完成緩起訴處分條件,後經檢方以113年度撤緩字第105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撤銷先前的緩起訴處分,改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法官審酌,被告王男身爲後備軍人,明知受主管機關教育召集後,應於指定的時、地報到,竟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而未參加教育召集,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訓練的順暢、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的有效性,所爲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然前未履行檢察官所定的緩起訴條件等犯後態度,兼衡其自陳的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手段、前案素行等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王姓退伍校官本應於2022年4月初至苗栗縣鬥煥坪營區參加7天的教召,卻因故未報到,桃園地院依妨害教育召集罪,判他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