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雞不着蝕把米 偷雞得逞判刑6個月
新北市高姓男子因沒錢再加上肚子餓,乃侵入蔡姓鄰居住宅,並蒐括蔡男家裡冰箱中魚、肉、水餃等食物和現金500元,並把被害人飼養的一隻活雞抓走,當警方循線找到高男時,食物早就被他全吃下肚,只剩被偷走的雞還存活,臺北地院審理後,依竊盜罪判處高嫌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活雞則發還蔡姓被害人。
▼高男侵入鄰宅蒐括食物及偷走1只雞,警方找到他時食物早已下肚,僅剩活雞當證物。(圖/資料照片)
家住新北市新店區的高姓男平日無業,又不出門工作,因無錢花用再加上肚子餓,乃先用手打破鄰居蔡姓被害人家中玻璃,再推開窗戶爬進被害人家中,竊取被害人家裡冰箱中的海鮮、肉類、魚類、水餃、雞蛋、熟食、酒類及現金500元,臨走見被害人還飼養了雞,就再順手牽羊抓走一隻活雞,以備再沒東西吃時,可以將雞宰了果腹。
蔡姓被害人返家見家中遭竊,遂向新店分局報案,警方據報經多日蒐證發現高姓男子涉有重嫌,便通知高男到案說明,但當找上門時高男早就將所竊得的食物吃光,現金也花用殆盡,就只剩偷的雞還存活,於是警方逮捕高男並只好查扣活雞一隻當證物,將全案移送法辦。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高男正值壯年,不思正途營生,竟因缺錢花用冀望不勞而獲,破壞被害人住處窗戶侵入竊取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但審酌高男犯後態度、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取財物多系食物等情況,判處高男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以每日新臺幣1千元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