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胞」也要守法 陸船跨界捕魚恐面臨千萬罰鍰

海洋資源枯竭,「越界捕魚」問題日益嚴重,9月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巡防艇在新竹外海攔查陸籍鐵殼漁船時遭衝撞,漁民面對海巡人員大喊「不知道越界,彼此是同胞」企圖脫罪。稼馨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馨瑩表示,該船恐將面臨30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罰鍰並遭扣船,衝撞行爲另也有《刑法》妨害公務之責。(本報資料照)

海洋資源枯竭,「越界捕魚」問題日益嚴重,9月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巡防艇在新竹外海攔查陸籍鐵殼漁船時遭衝撞,漁民面對海巡人員大喊「不知道越界,彼此是同胞」企圖脫罪。稼馨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馨瑩表示,該船恐將面臨30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罰鍰並遭扣船,衝撞行爲另也有《刑法》妨害公務之責。

聯合國早在多年以前便召開數次國際會議討論跨界魚類種羣捕撈的問題,並通過有關養護與管理跨界魚類種羣之國際協定,希望各國能遵守,避免魚種因過度捕撈而絕滅。

9月底,臺灣海巡署艦隊分署海巡10088艇竟在新竹外海發現大陸籍「閩X漁6XX12 」鐵殼漁船越界至臺灣海域進行捕撈,該船不但拒絕海巡隊登船查檢,還企圖加速逃跑,甚至不惜衝撞巡防艇,導致巡防艇左舷欄杆受損變形、駕駛艙玻璃碎裂,照明燈座也脫落,所幸人員無傷亡。

海巡人員登船時,陸籍漁民甚至大喊「彼此是同胞」,甚至佯稱「不知道臺灣有越界這個事」企圖脫罪。

黃馨瑩表示,單論陸籍漁船越界捕魚一事,臺灣便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爲必要之防衛處置。」之規定,及同條例第80-1條「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扣留該漁船並裁罰漁船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

陸籍漁船進入臺灣領海後,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2條臺灣「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牀及其底土。」之規定,及《刑法》第3條第1項「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等規定,駕駛陸籍漁船衝撞臺灣海巡艦艇等行爲之人,也將同時面臨《刑法》「妨害公務」罪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