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七旬婦偷1顆8元橘子想果腹 法官判罰1000元

桃園1名年近70歲的戴阿嬤,今年清明節當天上午疑因肚子餓,行經楊梅區某間水果攤前時,順手牽羊拿走1顆橘子藏入手提袋內,經葉姓老闆察覺追出報警送辦,桃園地院簡易判決,將戴阿嬤依竊盜罪判處罰金新臺幣1000元,得易服勞役,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判決確定1年內,參加1場法治教育課程。

判決事實指出,68歲戴姓阿嬤今年4月5日上午7點46分許,行經桃園市楊梅區某條街、由葉姓男子管理的水果攤位前,徒手竊取置於攤架上1顆價值新臺幣8元的橘子,藏入手提袋內。經葉老闆巡視發現橘子被偷,趕緊衝出店外攔阻並報警,桃市楊梅警分局員警據報到場處理,從阿嬤手提袋起獲那顆橘子,於是帶回警所製作筆錄後將橘子發還葉姓老闆。阿嬤分別於警詢、檢方偵查中供稱,因爲生病了,且沒吃東西就外出,纔會偷橘子。

法官審酌,被告戴阿嬤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行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考量戴阿嬤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參考她之前無任何前科紀錄,本件屬初犯,斟酌被告自承其生病、沒吃東西纔會犯案的犯罪原因及動機、犯案手段單純且和平、行竊財物價值僅新臺幣8元,且竊得之物也遭警方合法發還給水果攤葉姓老闆等情,衡酌戴阿嬤自陳國小肄業且年近7旬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

桃園68歲戴姓阿嬤今年清明節上午外出,行經水果攤前因肚子餓偷了1顆8元的橘子,桃園地院依竊盜罪判罰1000元,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判決確定1年內,參加1場法治教育課程。示意圖非本案。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