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車搶奪婦人4000元 出監即犯案判8月
男子黃楷翔出監不到2年再次犯下機車搶奪案,士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不得易科罰金。(報系資料照)
北市男子黃楷翔多次犯下搶奪、竊盜等罪,去年12月27日在大同區伊寧街騎偷來的機車搶奪一名婦人皮夾,被捕後還否認犯行,要求提審見法官,態度惡劣,士林地院審結,依照竊盜罪累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30萬。
黃男早在2004年間,就因連續搶奪遭判處徒刑1年2月,之後又再犯下竊盜被法院判徒刑4月不等,每次出獄不到2年又再次犯案。去年12月底,現在大同區一間機車行先偷iPhone手機,再看到機車鑰匙沒拔,偷車後犯下搶奪案。
黃男搶得婦人夾在腋下的皮夾,得手4000元,立即換計程車、變裝,被捕後,否認犯行,認爲警察栽贓他,對於員警問題全部拒絕回答,還要求見法官,最後警方提示監視器畫面,他才一一坦承犯行,現羈押在看守所內。
判決指出,黃出監後未滿2年,短時間內再次犯案,可見刑罰對他改過遷善的效果很低。而黃正值壯年,家中有17歲女兒、母親、妻子,卻因收入不穩定,不思正途危害社會治安。法官依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而偷手機、機車分別判有期徒刑5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