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立法院職權修法 學者:臺灣已進入「對決式」民主
立法院會5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規範不得反質詢,而被質詢人應有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爲的義務,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侯俐安攝影
外界關注國會職權修法衍生議題,學者認爲,藐視國會罪中的虛僞陳述與刑法僞證罪無法類比,且聽證程序僅以最低層次程序保障聽證出席者;臺灣已進入「對決式」民主,若覆議不通過、釋憲未達成期待,或許可提交公民複決。
立法院會5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規範不得反質詢,而被質詢人應有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爲的義務,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臺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今天舉行「權力分立與權利保障-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談起」座談會,邀請東華法律系副教授範耕維、成大法律系副教授陳怡凱、輔大學士後法律系助理教授姚孟昌、東吳政治系助理教授陳方隅、東吳法律系講師張錕盛與談。
範耕維表示,這次立法院增訂的藐視國會罪,分爲「質詢虛僞陳述」與「聽證虛僞陳述」兩種類型,外界常把虛僞陳述視爲刑法中的僞證罪,但兩者無法直接類比。
範耕維指出,僞證罪是針對審判庭中證人陳述證言情境,僅限定在檢察官起訴的特定犯罪事實,且是爲處罰證人在證言時背於客觀事實,有事實、纔有虛僞與否問題,且作證範圍相當特定明確。
範耕維說,藐視國會罪則是針對立委質詢中官員備詢情境,由於立委質詢常常沒有明確範圍、常伴隨錯誤資訊,而官員備詢常伴隨「個人意見」,甚至立委質詢內容並不是官員的職權範圍,若回答錯誤,是否算虛僞陳述是個大問題。
範耕維指出,修法增訂以查弊爲目的的聽證程序,但其中欠缺「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的保障,受辯護人的協助保障更需經主席同意,辯護人保障僅做半套;且立法者一邊宣稱以證人來立法,一邊宣稱查弊爲聽證目的,恐衍生「證人轉被告」問題,而法律實務上,對被告應採最高層級程序保障,但立院職權行使法新法,僅以最低層次程序保障聽證出席者。
姚孟昌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通過後,很多參與抗議的公民都在問接下來怎麼辦,目前行政院擬移請立院覆議、民進黨團打算聲請釋憲;他認爲,行政院需站出來維護憲政體制,而民進黨團也必須具體說明修正案何處違憲。
姚孟昌指出,若覆議不通過、釋憲也未達成期待,或許可提交公民複決,但必須碰觸到核心問題,即爲何這部法律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張錕盛表示,這次立法表決過程、二讀前的討論,以及未納入其它版本,都存在瑕疵,臺灣已變成「對決式」民主國家,而非審議式民主立法程序,外界不必再稱這是國會改革五法,而是國會擴權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