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婦賞景「路面坍陷」踩空骨折 二審市府判賠72萬

賴姓婦人在臺中市太平區欣賞美景,因路面塌陷又遭落葉覆蓋,導致踩空跌倒,造成骨折受傷,提國賠113萬多元,二審法官認養工處、環保局有管理缺失,判賠72萬多元確定,不得上訴。(王煌忠攝)

賴姓婦人在臺中市太平區欣賞美景,因路面塌陷又遭落葉覆蓋,導致踩空跌倒,造成右手肘骨折脫臼並韌帶斷裂,賴婦主張臺中市養工處及環保局養護、管理欠缺,提國賠113萬元,臺中地院判國賠72萬多元,養工處、環保局主張無過失上訴,二審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缺失,致人民身體產生所害,駁回上訴,2單位需賠償依原審判賠確定。

賴姓婦人指出,2020年12月28日與丈夫騎車行經太平區長龍二號橋附近旅遊,因坐了1個多小時機車,覺得很累,因此下車步行看風景,不料才走了5、6步,踩到遭落葉覆蓋的塌陷路面跌倒,造成右手肘骨折脫臼並韌帶斷裂,主張市府維護單位有缺失,依支出醫藥費、精神損害等,對臺中市養工處、環保局求償113萬多元,臺中地院審理依《國家賠償法》判2單位賠償賴婦72萬5907元。

2單位提起上訴,臺中養工處主張,排水孔前方路面設計泄水弧度,以利雨天排水泄洪,且該路段僅提供車輛使用,無設置景觀臺,賴婦對於自身招致之危險行爲,應負更高注意義務避免危害發生,賴婦亦有過失,應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臺中環保局辯稱,因該地位處偏遠,清潔隊列爲「副工區」,案發當時並非例行巡查時間,且落葉乃天然物並非垃圾,除非民衆通報,否則客觀上難以期待環保局可自行查知,與環保局之清潔管理維護無相當因果關係,聲明廢棄原判決。

二審法官審查,該路段並無任何禁止行人步行警示,養工處就排水孔前方舖面塌陷處管理欠缺,確爲賴婦受傷害之原因。環保局爲清潔管理機關,未能適時清運舖面落葉,同爲賴婦跌倒受傷之共同原因,賴婦依國賠法第3條第1項、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養工處、環保局連帶給付72萬5907元,應予准許。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