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新金法說會/談中信搶親!總座提5聲明:金管會應支持合意併購

臺新金(2887)27日召開第2季法說會,法人聚焦「新新並」,面對中信金(2891)半路殺出搶親,臺新金控總經理林維俊提出五大回復,認爲金管會開放敵意併購的規範,原意並非逼退合意併購,如果予以濫用會導致監理失序的風險,並呼籲,金管會應明確表態支持合意併購優先,才能爲所有金融機構未來整並方向立下原則與規矩,讓大家有所遵循。

林維俊提出五大聲明,第一,合意併購是雙方經過財務顧問、精算顧問、會計顧問,甚至於是人力資源顧問等相當多專家評估,及董事會決議等這些程序後才完成的,應該要受到優先尊重,若容忍在最後階段突然跑出來敵意併購的干擾,甚至導致破局,以後臺灣未來就沒有合意併購的空間,以後市場只剩下敵意併購一途,有違金管會一再宣示合意併購的初衷。

第二,開放敵意併購的規範,原意並非逼退合意併購,如果予以濫用會導致監理失序的風險,對金融整並也沒有好處,過去20多年來國內受到一次金改、二次金改這些爭議的陰影,金融併購活動不振,導致金融業經營規模擴大及國際化能力受限,所以金管會纔在2018年將金控公司啓動敵意併購門檻從51%直接降至10%,當時金管會的主委表示,還是以鼓勵合意併購爲優先,所以當時的立法背景雖然是鼓勵金控整並,但用意絕對不是說用敵意併購去壓制正常的合意併購。

第三,若金管會用開放公平競爭的理由,同意敵意併購干擾合意併購,等於是在政策上用敵意併購驅逐合意併購,對於合意併購的雙方也是一種本質上不公平,因爲敵意併購不僅可以任意加價,提高合意併購之併購者的成本,且第一次收購只要10%就可達到阻擾目的,對合意併購雙方循着「開大門走大路」所付出的努力與結果,其程序正義有待商榷。

第四,若金管會同時開放合意併購和敵意併購並行,就算合意併購成功,倘若敵意併購者透過公開收購的標的公司股份,轉換爲合併後新公司的股份時,來干擾新成立公司的決策,金管會又會因個案同意,恐讓其啓動對合並後新公司的第二波敵意併購,這不只耗損金融業造成亂象,也會造成金管會在監理執政的困擾。

第五,金融整並首重市場穩定及公共利益,所以金管會在審視併購方大股東適格性要有更高道德標準,看中信金以往幾次的併購案件,不僅有數起爭議事件涉及訴訟,且目前仍有未結案件,因此大股東適格性也是金管會須充分考量的因素之一。

林維俊呼籲,金管會應明確表態支持合意併購優先,第三方不應在已有合意併購的狀況下,再來發動敵意併購,才能爲所有金融機構未來整並方向立下原則與規矩,讓大家有所遵循。

至於若金管會覈准中信金公開收購?林維俊說,他相信不會,因爲在2022年時,當時是在新光金(2888)前董座許澎時代就已洽合意併購,但當時未有正面回覆,所以2022年11月已提公開收購方案,也向金管會討論,且當時架構和中信金現在提出的如出一轍,幾乎一模一樣,但當時金管會對此架構提出質疑,認爲用股份作對價會有波動,希望用100%現金,不要採取部分現金、部份股票的公開收購方案來進行。既然此案兩年前被拒絕,若金管會採用一致的監理標準,因不會同意中信金的申請纔對。